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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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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影视版权的原理与实务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106028244
  • 作      者:
    林晓霞主编
  • 出 版 社 :
    中国电影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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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林晓霞,法学博士,北京电影学院管理系副教授,影视法律方向硕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经济司法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2005年北京市教委中青年骨干教师。编写翻译的与影视业相关的著作有《欧盟电影版权》(编译),《中国动画产业年报》(执行副主编),《中国电影产业年报》(编委),《电影合同的理论与实务》(主编),《影视版权的原理与实务》(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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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影视版权的原理与实务》结合影视业典型的版权侵权案例,从影视版权的主体、客体、内容,影视邻接权,影视版权的许可使用,影视版权侵权行为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影视版权加以分析和阐述,深入浅出,通俗易懂。同时,《影视版权的原理与实务》还在后两章列出了与影视相关的版权许可合同和相关的重要法律法规及国际公约,以便于影视从业人员参考与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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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一章  影视版权的主体
    影视版权的主体,是指影视作品版权的所有人,影视版权利益的承担者。影视版权的主体首先是作者,即创作作品的公民,还包括被视为作者的法人。作者的版权产生于智力创作,他们是原始版权人。作者以外的人可基于其他法律事实而获得版权,他们是继受版权人。
    第一节  原始作者
    一、自然人作者
    基于自然规律出生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都被称之为自然人。自然人作者,是指通过自己的独立构思,运用自己的方法或技巧等创作具有独特性的作品的公民。由于自然人作者直接创作了作品,所以当然是作品的版权所有人。
    影视作品是集体作品。影视作品的生产要经历剧本创作等前期筹备、中期拍摄到后期剪辑特效等一系列的过程。在这一创作过程中,包括编剧、摄影、导演、制片、演员、美术、词曲作者等许许多多的人员都付出了自己的劳动,他们对自己创作的作品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如果法律不对此加以规定与区分,那么这些权利在行使的过程中就会产生摩擦或纠纷。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也就是说,在我国,个人不享有整个影视作品的著作权,而是由制片方享有。参与影视作品创作的个人只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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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绪 论
第一章 影视版权的主体
第一节 原始作者
一、自然人作者
二、视为作者的法人
第二节 衍生影视版权人
一、继受作者
二、衍生影视版权人

第二章 影视版权的客体--作品
第一节 作品的界定
一、独创性
二、可复制性
第二节 作品的类型及影视版权归属
一、受法律保护的作品的类型分析
二、不受法律保护的作品
三、影视版权归属

第三章 影视版权的内容
第一节 精神权利
一、发表权
二、署名权
三、修改权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
第二节 经济权利
一、复制权
二、发行权
三、出租权
四、展览权
五、表演权
六、放映权
七、广播权
八、信息网络传播权
九、摄制权
十、改编权
十一、翻译权
十二、汇编权
十三、其他权利

第四章 影视版权的行使
第一节 影视版权的许可使用
一、影视版权许可使用的含义与特征
二、影视版权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二节 行使影视版权的限制
一、合理使用制度
二、法定许可制度
三、强制许可制度
四、保护期
第五章 影视邻接权
第六章 侵犯影视版权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的认定
第七章 与影视版权相关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范本
第八章 与影视版权相关的重要法律法规及国际公约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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