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影视版权的主体
影视版权的主体,是指影视作品版权的所有人,影视版权利益的承担者。影视版权的主体首先是作者,即创作作品的公民,还包括被视为作者的法人。作者的版权产生于智力创作,他们是原始版权人。作者以外的人可基于其他法律事实而获得版权,他们是继受版权人。
第一节 原始作者
一、自然人作者
基于自然规律出生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都被称之为自然人。自然人作者,是指通过自己的独立构思,运用自己的方法或技巧等创作具有独特性的作品的公民。由于自然人作者直接创作了作品,所以当然是作品的版权所有人。
影视作品是集体作品。影视作品的生产要经历剧本创作等前期筹备、中期拍摄到后期剪辑特效等一系列的过程。在这一创作过程中,包括编剧、摄影、导演、制片、演员、美术、词曲作者等许许多多的人员都付出了自己的劳动,他们对自己创作的作品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如果法律不对此加以规定与区分,那么这些权利在行使的过程中就会产生摩擦或纠纷。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也就是说,在我国,个人不享有整个影视作品的著作权,而是由制片方享有。参与影视作品创作的个人只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