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政策的新近发展及对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有关思考
一、两份判决出台的背景
美国建国之初,就将鼓励发明创造和文艺创作、促进科技进步和文化繁荣作为基本国策之一。美国宪法第l条第8款(8)规定:
国会有权通过授予作者和发明人对其作品和发明在有限期限内的独占权,以促进科学和有用艺术的发展。
根据其宪法的规定,美国早在1790年就制定颁布了第一部专利法,这使美国成为发达国家中建国历史最短,而建立专利制度却几乎最早的国家,比绝大多数欧洲国家和日本早了大约l00年。
美国不仅率先建立知识产权制度,而且努力实践,在全球范围内对专利制度的不断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各国早期的专利法所规定的授权专利文件都只有专利说明书,而没有权利要求书,导致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成为一件相当困难的事情,美国率先使权利要求书成为专利文件的必要组成部分,用它来表述和限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从而奠定了现代专利制度的基础。各国早期的专利法在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方面都只规定了新颖性条件;美国1952年重新制定其专利法时增加了关于创造性的规定。上述举措在世界各国专利制度的发展过程中都是首创。此外,解释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各种规则、为专利权人提供更为灵活和有效保护的等同原则、对等同原则进行必要限制的禁止反悔原则等等确保专利制度正常运作的法律原则,也大多出自美国,或者说至少受到美国专利实践的重要影响。
需要指出的是,美国专利制度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也经历了诸多曲折,其发展是通过对专利政策反反复复不断进行调整来实现的,直到今天仍未结束。下面的图1和图2分别显示了自1985~2006年美国专利局受理专利申请的数量和授予专利权的数量。可以看出,在20年时间中,美国的专利申请量增加了4倍,专利授权量增加了近3倍。美国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的大幅度增长有其正面作用,但同时也给美国专利制度带来了不少问题。这些问题导致美国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又开始对其专利制度进行新的一轮政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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