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概况
第一节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概况
伴随着人类文明与商品经济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诞生了,并日益成为各国保护智力成果所有者的权益,促进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发展,进行国际竞争的有力的法律措施。由于历史上的各种原因,从整体上看,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起步较晚。但是,实行改革开放后,为了更快地发展社会生声力和推动社会全面进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与世界经济的接轨,中国加快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的步伐。从20世纪70年代末至今我国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走过了一些发达国家通常需要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时间才能完成的立法路程,建立起了较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在知识产权的立法和执法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一、知识产权保护基本情况
(一)制定和完善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各项法律制度
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家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等涵盖知识产权保护主要内容的法律法规,并颁布了一系列相关的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使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不断趋于完善。为对知识产权实行切实有效的法律保护,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前后,对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了全面修改,在立法精神、权利内容、保护标准、法律救济手段等方面更加突出促进科技进步与创新的同时,做到了与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及其他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规则相一致。
(二)建立了健全、协调、高效的工作体系和执法机制
在知识产权保护实践中,我国形成了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在国内,有多个部门分别履行保护知识产权的职能,主要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文化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公安部、海关总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多年来,这些部门在各自领域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为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2004年我国成立了以国务院副总理为组长的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商务部,承担工作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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