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网络链接与搜索引擎引发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
第二节 与网络链接相关的侵权问题分析
身居网络时代,信息充斥于整个网络世界,信息的更新速度大大超过了现实世界,当网民完成上传下载的简单过程,信息因获得迅而捷的交换而膨胀。网络服务商搭建的服务器以页面作为载体,便大大方便了信息的归集放送。当流转现实中的信息完成上传抵至网络服务器,信息便开始了网络里的繁衍——人们或者通过下载得到复制件完成信息接收,或者依据链接得到链接“通道”,从而便捷地获取信息一此时便产生了链接提供者需接受网络环境中的知识产权规范其行为的法律问题。而阐明网络链接提供者的法律责任的意义也是重大的。
要考究链接提供者的法律责任,首先,可先与直接下载在自己的服务器上供网友下载的行为加以区别,从而由此作为准线考察链接提供者的责任定位,较于如上行为,两者在技术层面上的区别是很大的,链接提供者的设置链接行为并非下载,即非网络环境中的复制的情况,而仅仅是提供链接通道,帮助需要下载服务的网友得到其他网站上拥有的下载内容,从下载者操作时对两者亦较易区分就下载至自己服务器供他人下载的行为的法律定性,即未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也未支付报酬的,且尚缺乏免责事由(如供自己学习观赏之用,而其明显为传播用途,等等),是为侵犯了著作权人享有的作品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属直接侵权行为,而下载传播的行为本身是属明知故意的心素,再看链接提供者的链接行为,应该说就链接行为的本身,并不是侵权指向的目标,不构成复制,且行为本身也不会直接产生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而看两者对侵权作品传播程度的比较,通过下载至服务器,作品可直接从网站自身服务器下载的影响应于仅提供链接的行为影响,因此由上可认定对链接提供者搭建链接的行为不可与下载行为一般认定为直接侵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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