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1.《物权法》立法目的
2.调整范围
3.物及物权的含义
4.基本经济制度
5.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
6.物权法定原则
7.物权公示原则
8.取得和行使物权须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
9.物权法与其他法律关系
第二章 不动产登记
1.不动产登记效力
2.不动产登记机构
3.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4.申请登记应提供的必要材料
5.登记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第五编 占有
6.登记机构禁止从事的行为
7.登记生效时间
8.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区分
9.不动产登记簿效力
10.不动产登记簿管理机构
11.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关系
12.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复制
13.不动产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
14.不动产预告登记
15.登记错误赔偿责任
16.登记收费问题
17.特殊原因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生效时间
18.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物权的生效时间
19.因事实行为设立或消灭物权的生效时间
20.处分非依法律行为享有的不动产物权须登记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1.物权纠纷解决途径
2.物权确认请求权
3.返还原物权请求权
4.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
5.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请求权
6.损害赔偿和其他民事责任请求权
7.物权保护方式的单用和并用
8.侵害物权的法律责任
第二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章 共有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四章 地役权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十五章 一般规定
第十六章 抵押权
第十七章 占有
第十八章 附则
附录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附录2 房地产权属体系框架图
附录3 房地产行业常用法律法规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