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总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物权法的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 物权法的调整对象
第三条 制定物权法的根本宗旨
第四条 物权的保护
第五条 物权法定原则
第六条 物权公示原则
第七条 物权使用限制
第八条 物权补充规定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节 不动产登记
第九条 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十一条 登记申请
第十二条 登记机构职责
第十三条 登记机构禁止性行为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效力发生
第十五条 物权变动的结果与其原因行为之间的效力关系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的证据资格和登记簿的管理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证明力
第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阅
第十九条 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
第二十条 预告登记
第二十一条 登记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收费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原则
第二十四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变动登记公示
第二十五条 简易交付
第二十六条 指示交付
第二十七条 占有改定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 法律文书和征收等非法律行为引发物权变动
第二十九条 继承或者受遗赠等非法法律行为引发物权变动
第三十条 事实行为引发物权变动
第三十一条 非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登记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三十二条 物权救济的方式
第三十三条 物权的确认权
第三十四条 物权的返还请求权
第三十五条 物权的消除危险或者排除妨害权
第三十六条 物权的恢复原状请求权
第三十七条 物权的损害赔偿权
第三十九条 物权保护方式的适用及责任承担
第二篇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章 共有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篇 用益物权
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二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二十四章 地役权
第四篇 担保物权
第十五章 一般规定
第十六章 抵押权
第十七章 质权
第十八章 留置权
第五编 占有
第十九章 占有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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