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法条精义
本条是对物权法立法目的规定。
明确将立法目的作为第一条是我国的立法惯例,其意在明确该部法律的功能所指和正当性根据,当然这也必须体现了立法所内在的意识形态的一面,即法律是上层建筑,由经济基础决定并服务于经济基础。马克思主义原理认为,经济基础是政治上层建筑的根据,政治上层建筑是经济基础的派生物,这是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关系的基本方面。同时,上层建筑不是消极地被决定,而是对其自己的经济基础具有能动的反作用。上层建筑本来就是适应经济基础的要求而建立的,如果它不对自己的经济基础发生影响,不为自己的经济基础服务,它就不能严格地成其为上层建筑。上层建筑作为一种超经济的力量,主要以法律的种种形式强制性地或非强制性地控制、规范和引导社会生活的经济方面,将人们的经济活动以及以经济活动为基础的其他相关活动限定在一定的秩序和范围内,从而发挥保护自己经济基础的作用。一般认为,上层建筑对于经济基础的保护作用,一方面表现在帮助自己经济基础的形成、巩固和发展,另一方面又表现在同对自己经济基础有害的因素作坚决的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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