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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法条精义与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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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802269019
  • 作      者:
    马新彦主编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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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马新彦,女,1958年生,吉林延边人。法学博士。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吉林大学法学院比较民法研究所所长,吉林大学法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吉林省人民检察院高级咨询专家。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民法学、比较民法学、英美财产法、英美契约法。 代表性成果有《美国财产法与判例研究》(法律出版社)、《一物二卖的救济与防范》(《法学研究》2005年第2期)、《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以及在其他核心法学期刊上发表论文4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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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法条精义与案例解析》通过大量实践调研获得第一手材料,结合生动具体案例,有效阐释法条,并对物权法理论前沿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全书分总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五编,主要包括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权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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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法条精义
    本条是对物权法立法目的规定。
    明确将立法目的作为第一条是我国的立法惯例,其意在明确该部法律的功能所指和正当性根据,当然这也必须体现了立法所内在的意识形态的一面,即法律是上层建筑,由经济基础决定并服务于经济基础。马克思主义原理认为,经济基础是政治上层建筑的根据,政治上层建筑是经济基础的派生物,这是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关系的基本方面。同时,上层建筑不是消极地被决定,而是对其自己的经济基础具有能动的反作用。上层建筑本来就是适应经济基础的要求而建立的,如果它不对自己的经济基础发生影响,不为自己的经济基础服务,它就不能严格地成其为上层建筑。上层建筑作为一种超经济的力量,主要以法律的种种形式强制性地或非强制性地控制、规范和引导社会生活的经济方面,将人们的经济活动以及以经济活动为基础的其他相关活动限定在一定的秩序和范围内,从而发挥保护自己经济基础的作用。一般认为,上层建筑对于经济基础的保护作用,一方面表现在帮助自己经济基础的形成、巩固和发展,另一方面又表现在同对自己经济基础有害的因素作坚决的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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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章 共有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四章 地役权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十五章 一般规定
第十六章 抵押权
第十七章 质权
第十八章 留置权

第五编 占有
第十九章 占有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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