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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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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802268548
  • 作      者:
    郭明瑞主编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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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权威:直接参与立法的官员、专家、学者编写。即时:第一时间推出,竭诚服务于读者。到位:准确诠释立法原意,指导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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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着支架作用。全书针对物权的基本定义、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五大块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讲解。每条条文都用了一句话概括其条旨,对于物权法的重点概念进行详细解释,说明了立法的理由、相关规定的适用及对条文的理解。全书用通俗的语言对其条文进行解读,并兼顾一定的理论深度,可作为学习特权法的教材和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培训用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为了辅助读者加深对《物权法》条文的理解,以通俗的语言对其条文进行解读,并兼顾一定的理论深度。具体的写作体例如下:(1)一句话概括条旨;(2)重点概念的解释;(3)立法理由;(4)相关规定的适用(5)对条文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可以作为学习物权法的教材和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培训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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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 是关于物权法立法目的和立法根据的规定。
    一、立法目的
    立法目的是指制定一部法律所要达到的最直接的任务目标,即明确制定一部法律要解决哪些问题。立法目的与法律的其他条 文之间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一部法律中每一具体条 款的规定都应当围绕该法律的立法目的展开,并为实现立法目的服务。根据本条规定,物权法的立法目的有以下三个方面:
    1.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
    物权法应当满足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需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所有权是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是物权制度的基础。通过制定物权法,明确国有财产和集体财产的范围、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行使、加强对国有财产和集体财产的保护,有利于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明确私有财产的范围、依法对私有财产给予保护,有利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2.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物权法应当满足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产权明晰、公平竞争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通过制定物权法,确认物的归属,明确所有权和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内容.保障各种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依法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对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重要作用。
    3.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
    物权法应当不仅确认和保护权利人的物权,而且也要通过规范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规则发挥物的效用。随着改革开放、经济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普遍改善,迫切要求切实保护他们通过辛勤劳动积累的合法财产、保护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合法权益。物权法对物权制度的共性问题和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作出规定,进一步明确物的归属,定分止争,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明确并保护私人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激发人们创造财富的活力,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物权法通过其所具有的支持、保障和促进交易顺利进行的功能,来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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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第四条 【平等保护】
第五条 【物权法定】
第六条 【物权公示原则】
第七条 【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
第八条 【其他适用的规定】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及例外】
第十条 【登记机构及统一登记制度】
第十一条 【登记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登记机构的职责】
第十三条 【登记机构禁止从事的行为】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的时间】
第十五条 【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区分】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
第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簿与权属证书关系】
第十八条 【查询、复制登记资料】
第十九条 【更正登记、异议登记】
第二十条 【预告登记】
第二十一条 【登记错误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登记费用】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交付生效】
第二十四条 【特定动产物权的登记】
第二十五条 【简易交付】
第二十六条 【指示交付】
第二十七条 【占有改定】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 【法律文书、征收导致的物权变动】
第二十九条 【继承、受遗赠取得物权】
第三十条 【合法的事实行为导致物权变动】
第三十一条 【处分非依法律行为取得的不动产】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三十二条 【物权保护的程序】
第三十三条 【物权确认请求权】
第三十四条 【返还原物请求权】
第三十五条 【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请求权】
第三十六条 【修理、重做、更换、恢复原状请求权】
……
第二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章 共有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四章 地役权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十五章 一般规定
第十六章 抵押权
第十七章 质权
第十八章 留置权

第五编 占有
第十九章 占有
附则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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