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共有权法律关系
【典型案例】
原告王怀仁与被告福鼎县秦屿供销合作社讼争的房屋坐落在秦屿镇康湖路279号。该房屋为木质结构,前后楼上楼下各2间,中间隔一个天井。该房屋原属第三人祖辈所有,1956年公私合营时.第三人将该房前截店屋上下两间折价入股归被告所有,后截上下两间仍属第三人所有,出入均由前截店屋右侧通行,天井、走廊、楼梯为双方共有。1985年5月31日,被告将该店屋上下两间由原告承租。2003年7月10日,被告将该店屋上下两问出卖给第三人,双方发生争议。原告于2003年7月24日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房屋买卖关系无效.保护原告房屋优先购买权。
第一节共有权法律关系概述
一、共有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一)共有关系概念
在民法的论著中,一般不注意对共有权法律关少有人对共有权法律关系的概念进行界定,而是注重对共有或者共有权概念的界定。
尽管共有权法律关系概念与共有或者共有权的概念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或者说共有或共有权概念本身就包含了共有权法律关系的概念,但是,共有权法律关系和共有以及共有权概念还是有一些区别的。
如前所述,共有或者共有权概念的内容较为宽泛,既包括制度的含义,也包括权利的含义,同时也包含财产的含义即共有权客体的含义。而共有权法律关系的概念则仅指共有人之间,以及共有人与义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内容简单得多。
对共有权法律关系概念进行界定和深入研究,还有一个重要的意义,就是揭示共有权法律关系的内容。在以往的共有概念的研究中,基本上是对按份共有、共同共有以及准共有的权利内容的揭示,一般不注重对共有权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抽象、概括的研究,因而,对共有的整体权利义务关系的揭示不够深入,不够具体,对共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一般掌握不够深入、不够具体。加强对共有权法律关系的研究和揭示,对于更好地掌握和理解共有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规则和原理,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
共有权法律关系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概念?此前几乎没有下过定义。我认为,共有权法律关系简称为共有关系,也称为共有法律关系,是指基于财产共有而产生的共有人与其义务人之间以及共有人相互之间的双重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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