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基本原则
物权法是基本的民事法律,是民事法律的一棵大树。物权法这棵大树,枝繁叶茂,有着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三条主要的枝干。人们通常说,“树高千尺也忘不了根”。对于物权法而言。物权法的根就是制定物权法所要达到的目的。也就是物权法的立法宗旨。根据物权法第一条的规定,物权法的立法目的与宗旨是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
第一,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
我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这个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就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体现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主人翁地位和他们之间的平等、互助合作关系,并且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分配社会产品的各项制度的总和。
物权法把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作为立法目的,把有关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作为基本原则写入总则,使物权法关于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更加集中、更加鲜明,准确体现了对基本经济制度的坚持和维护,体现了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亳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和“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的精神。
第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为基础,适应现代社会化大生产和发达商品经济的要求,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规律进行活动。以达到效率与公平相统一的经济运行和调节方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必须有法律来引导、规范、保障和约束。建立和健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培育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物权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物权法对于构建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物权法关于保护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的规定、关于保护私有财产的规定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所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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