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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物权法研究.上卷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300083834
  • 作      者:
    王利明著
  • 出 版 社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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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物权法研究》(修订版)(上卷):《物权法研究》分为上、下两卷,全书以我国新颁布的《物权法》为依据,密切结合我国有关物权的理论与司法实践,针对《物权法》起草过程及颁行之后提出的各种理论和实务问题,并借鉴国外物权立法的先进经验及最新学术研究成果,对我国物权法的理论体系、基本原则,以及各项基本制度和规范进行了较为全面、详尽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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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利明,男,1960年2月生,湖北省仙桃市人。1981年获湖北财经学院法学学士学位;1984年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学位;1989年2月至1990年2月赴美国密执安大学法学院进修,1990年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学位。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教育部唯一指定的全国唯一的民商法重点学科基地)。曾获“中国有突出贡献的博士学位获得者”、“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北京市先进工作者”称号,并获中国人民大学第二届吴玉章奖学金优秀教学奖和第一届中韩青年学术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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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物权法研究》分为上、下两卷,全书以我国新颁布的《物权法》为依据,密切结合我国有关物权的理论与司法实践,针对《物权法》起草过程及颁行之后提出的各种理论和实务问题,并值鉴国外物权立法的先进经验及最新学术研究成果,对我国物权法的理论体系,基本原则,以及各项基本制度和规范进行了较为全面,详尽的研究。
  在上卷中,作者对物权和债权的关系及发展趋势、物权和财产权的关系进行了细致深入的研究,作者详尽分析了物权法的各项基本原则,认为物权的请求权是一种特殊的请求权类型,对于物权变动,作者认为,我国《物权法》并未爱纳物权行为理论,而是采纳了债权意思表示加登 记或交付的模式,在所有权编中,作者对所有权的一般原理,所有权的取得,所有权的类型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并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中的基础理论和新问题进行了较为详尽的分析和权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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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3.物权具有优先性,而债权是具有平等性的权利
    所谓物权的优先性,主要表现在同一标的物之上同时存在物权和债权时,物权优先。当同一物上多项其他物权并存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物权设立的时间先后确立优先的效力。例如,抵押权的设定,就采取先来后到的规则,先设定的抵押权要优先于后设定的抵押权。这就是物权法中所谓的“先来后到”规则,也有人将其称为“时间在先,权利在先”规则。确定物权的优先效力,将为破产法的清偿还债程序和强制执行法中的执行程序奠定基础。从审判实践来看,只有明确物权的优先效力,才能妥善地处理好各种有关物权的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而债权都是平等的权利,所谓平等,是指债权人之间的债权除具有优先受偿权(如担保物权或法定优先权)者外,不考虑其发生时间之先后,金额之多寡,债权发生之原因,债权人都应当平等地接受清偿。在债务人破产而其财产又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应就债务人的财产总额,在数个债权人之间按照各个债权数额的比例分配。
    4.物权具有追及效力,而债权只能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
    物权都具有追及性,所谓追及的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通到什么人手中,所有人可以依法向物的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其物。任何人都负有不得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义务,无论何人非法取得所有人的财产,都有义务返还,否则便侵犯了权利人的权利。不仅所有权,而且担保物权的标的物,不论辗转到何人之手,也不影响这些权利的存在。例如,甲将其自行车借给乙用,被丙盗走,甲作为所有人有权要求丙返还。而债权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也就是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因此合同一方当事人原则上只能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而不能向第三人提出请求。所以,如果甲将其自行车卖给乙,双方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在自行车没有交付之前,被丙盗走,只能由甲作为所有人要求丙返还自行车。乙作为买卖合同债权人不能要求丙返还财产,因为乙与丙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乙对丙不享有债权,他只能要求甲履行合同,当甲无法履行合同时,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应当指出的是,物权的追及效力并不是绝对的,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物权应当受到善意取得制度的限制。也就是说,如果标的物由占有人非法转让给第三人,而第三人取得该标的物时是出于善意,则所有人不得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只能请求不法转让人赔偿损失。
    5.物权是公开化的权利,而债权具有非公开性
    因为物权是一种对世权,具有强烈的排他性,直接关系到第三人利益,因此物权必须要对外公开,使第三人知道,由此决定了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动产所有权以动产的占有为权利表征,动产质权、留置权亦以占有为权利表征,而不动产所有权则以登记为权利表征,地上权、地役权、抵押权等也要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公示常常伴随着物权的存在,一旦公示不存在,物权也将不再存在。而债权只是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它并不具有公开性,设立和变更债权也不需要公示。因此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设立某项物权,如未公示,可能仅产生债权而不产生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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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编  物权法总论
第一章 物权概述
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物权和债权的关系
第三节 物权与财产权的关系
第四节 物权的效力
第五节 物权的分类
第六节 物权的客体
第七节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

第二章 物权法概述
第一节 物权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第二节 我国《物权法》制定的过程和意义
第三节 物权法的性质
第四节 物权法的体系
第五节 物权法的适用和解释
第六节 物权法的价值和功能
第七节 物权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第三章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平等保护原则
第二节 物权法定原则
第三节 公示公信原则
第四节 一物一权原则

第四章 物权的保护
第一节 物权保护概述
第二节 物权确认请求权
第三节 物权请求权

第二编  物权的变动
第五章 物权变动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 物权变动的含义
第二节 物权变动模型探讨
第三节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第四节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第六章 不动产登记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沿革
第三节 登记的效力
……
第七章 动产交付
第三编  所有权

第八章 所有权的一般原理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原因
第十章 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
第十一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十二章 相邻关系
第十三章 共有
主要参考书目
修订版后记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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