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现行法①中的相邻关系:现状与检讨
(一)我国现行法中的相邻关系
我国现行法中只有物权法分别规定了地役权和相邻权,《民法通则》并未规定地役权,只对不动产相邻关系予以规定。《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物权法也有类似的规定,如第84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根据这些规定,并结合《民法通则》第97条至第103条的内容及物权法第84条至第92条的规定,我们可以认为,现行法规定了不动产相邻关系的
三方面内容:即不动产相邻关系的原则、种类及侵犯相邻关系的救济措施。
1.相邻关系的原则
依《民法通则》第83条的规定,其“精神”一词应理解为基本原则之意。《物权法》第84条明确规定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由此当知,现行法在处理不动产相邻关系时,应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这四项原则,至于其含义,则无庸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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