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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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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物权法学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01982
  • 作      者:
    刘保玉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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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刘保玉,男,1963年生,河南省郑州市人,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1985年获得山东大学法学学士学位,1988年获得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学位,2004年获得山东大学法学博士学位,2005—2007年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进行博士后研究。1988年以来在山东大学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任法学院教授、副院长、民商法学科博士研究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山东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会长。2007年10月底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
    独著或主编有《中国民法原理与实务》(主编)、《债权担保制度研究》(主编)、《物权法》、《物权体系论——中国物权法上的物权类型设计》、《担保法疑难问题研究与立法完善》(主编)、《债法总论》(合著)、《物权法学》等著作,另有副主编及参编著作、教材二十余部;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法学评论》、《法学》、《法商研究》、《法学论坛》、《民商法论丛》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五十余篇。科研成果曾获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两次)、三等奖,中国法学会优秀研究成果一等奖,首届佟柔民商法基金会青年优秀研究成果一等奖,并多次获山东省教育厅、司法厅、山东大学、山东省法学会优秀科研成果一、二等奖等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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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现代法学教材:物权法学》从基本概念到整个物权法的制度体系的基本内容进行了更新性表述,并对中国时常经济制度下的物权法制度进行比较具体的探讨。
    《现代法学教材:物权法学》对于我国物权法知识的更新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根据第一手外文资料清理前几年对物权法法理误传、歪曲,重新建立科学的物权法知识系统。(二)清理前苏联民法根据计划经济需要建立的概念体系和制度体系,为我国市场经济的物权法发展建立理论基础。(三)坚持既符合法理又符合我国国情的研究方向,按照科学原理反映了我国市场经济和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对物权法制度建设的要求。
    《现代法学教材:物权法学》的重点是根据物权法的法理以及实践调查的结论,提出符合国情的物权法制度系统知识。此外物权法必须规范物权变动和解决物权变动中的第三人保护问题,建立物权交易安全,过去的物权法知识基本上忽略了这一点。
    《现代法学教材:物权法学》对物权法要解决的静态秩序和动态安全问题提出了系统设想,基本上为我国正在制定的物权法方案所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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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一章 物权的性质与效力
    第二节 物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关系
    一、物权与债权
    (一)物权与债权的联系
    近现代市场经济中自由的商品流通,不可或缺的前提是对商品所有者的绝对支配权和自由处分权的保护。与此相应,作为近现代市场经济法制基础的民法,遂产生了保障商品所有者不受妨碍地支配其商品的所有权制度与保障所有者按照自己的意思自由交换其商品的契约(合同)制度。随着近现代法上对权利体系性的逻辑要求,所有权法律制度与合同法律制度被归纳为物权法和债权法的抽象体系。在欧洲大陆,基于罗马法的传统,至19世纪完成了以所有权为中心,加上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作为事实状态的占有所组成的物权体系的构建。而契约作为债权债务发生的主要原因,与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和侵权行为等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一并构成了债权体系。在英美法系国家,虽因历史传统与法律观念的原因而未产生物权和债权的基本概念,但同样存在着与大陆法类似的所有权制度和契约制度。
    近现代法上,物权与债权有着紧密的联系,它们作为一组相对应的民事权利,共同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财产权形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和财产的结合表现为物权,当财产进入流通领域后,在不同的主体之问的交换则体现为债权。非有交易主体对标的物的物权,无从进行商品交换;商品在不同的主体之问进行交换的过程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即双方依约定相互承担将自己的财产(商品或货币)让渡给对方的义务并享有请求对方为对待给付的权利;而交易的目的与结果,则是标的物上之物权的让渡与取得,形成新的物权关系。因此,可以说,商品之所有是交换的前提和归宿,物权是债权发生的基础和前提,也是债权运动的目的和结果。物权和债权是两类最基本的财产权利,而民法关于物权和债权的规定则构成了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则。
    (二)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尽管物权与债权有着密切的联系,但其毕竟是两类不同的财产权,反映的是不同的财产关系,二者有着各自不同的特点与法律属性:
    1. 权利性质上的区别。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这种权利性质上的差异是物权与债权最基本的区别。物权人无须借助他人的行为而仅依自己的意志与行为即可对标的物进行管领与控制并享受和实现其利益;而债权人欲实现其利益,必须借助于义务人的行为,通过义务人履行义务的积极行为间接地实现自己的利益。在债务人为给付之前,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其既不能直接支配该项给付的标的物,也不得直接支配债务人的行为。
    2. 权利客体上的区别。作为对物支配权的物权,其客体是特定的、独立的、既存的、有形的动产或不动产,惟担保物权有所例外。关于债的客体为何的问题,理论界向有争议,目前的通说认为债的客体是行为,即“给付”,至于给付之对象,则可以是物、劳务、智力成果等。同时,作为债权给付对象的物,也与作为物权客体的物有所不同,它可以是不特定的种类物,也可以是债权成立时尚不存在的物,但法律禁止流通的物不能作为债权给付的标的物。而作为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如土地),却无妨成为物权的客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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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物权的性质与效力
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与性质
一、物权的词源
二、物权的意义
三、物权的特性
第二节 物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关系
一、物权与债权
二、物权与知识产权
三、物权与继承权
四、物权与对物权
五、物权与财产权、产权
六、物权与其他民事权利区分的模糊区域问题
第三节 物权的客体
一、物权的客体概说
二、物的概念与特征
三、物的分类
四、特种物
五、物的观念之扩张
第四节 物权的效力
一、物权的效力问题概说
二、物权的支配效力
三、物权的排他效力
四、物权的优先效力
五、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
第五节 物权绝对原则
一、物权绝对原则的意义
二、物权绝对原则的内容
三、物权绝对性的限制
四、关于一物一权原则的取舍

第二章 物权的种类与体系
第一节 物权的种类和分类
一、物权的法定种类
二、物权的学理分类
第二节 物权类型体系的宏观梳理
一、范物权
二、淮物权
三、类物权
四、范物权、准物权、类物权之三元物权体系划分的意义
第三节 物权法定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意义
二、物权法定的内容
三、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
四、“法”的范围界定与物权法定原则的缓和

第三章 物权的变动与公示
第一节 物权变动的意义与形态
一、物权变动的意义
二、物权变动的形态
三、物权变动的原因
第二节 物权变动的规范模式
一、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之规范模式
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之规范模式
三、物权行为理论及其争议问题
第三节 不动产登记与动产交付
一、不动产的登记一
二、动产的占有与交付
三、物权变动的其他公示方式
第四节 物权公示原则
一、物权公示原则的意义
二、物权公示的效力
……

第四章   物权法及其制度体系
第五章   所有权
第六章   用益物权
第七章   担保物权
第八章   物的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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