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邵某与某集装箱储运公司损害赔偿案——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br> 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br> [案情简介]<br> 原告:朱某、邵某<br> 被告:某集装箱储运公司<br> 原告朱某、邵某为与被告某集装箱储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br> 原告朱某、邵某共同诉称:2005年3月11日,被告某集装箱储运公司驾驶员代某驾驶该单位所有的重型集装箱货车沿某市前进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环城东路路口东侧时,与两原告之子朱甲驾驶的重型集装箱货车相撞,致朱甲当场死亡。该起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责任认定,代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两原告认为,代某在履行某集装箱储运公司指派的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应由某集装箱储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故要求某集装箱储运公司赔偿丧葬费人民币12199元、死亡赔偿金人民币3336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0000元、家属误工费人民币1250元、处理事故及料理丧事所产生的交通费人民币3387元、住宿费人民币3210元及餐饮费人民币4275元。<br> 被告某集装箱储运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的情况及责任认定均没有异议。事发时,被告雇用的驾驶员代某确在履行职务,故被告同意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公安交警部门认定的事故责任,被告仅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关于具体的赔偿费用,其中丧葬费同意按人民币12199元计算;对交通费中的人民币387元予以认可,对租车费用人民币3000元是否合理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住宿费只认可2005年3月14日至3月15日发生的人民币1260元;餐饮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不予认可;至于家属误工费,因朱某、邵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实际误工损失,故不同意赔偿;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不超过人民币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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