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提交给会议的稿子上,我介绍了中国人格权发展的基本过程。大家可以看到,在中国民法起草的时候,从民法草案的第1稿到第4稿,一直到正式的《民法通则》,都规定了名誉权这一概念。正是因为这样,我们就对名誉权寄托了太多的期望,名誉权也就担负了我们更多的期待和期望。自《民法通则》规定名誉权以后,它本身的内容就是很膨胀的,超出了名誉权本身的应有含义。我们从立法的条文中就可以看到,在名誉权的条文中写入了人格尊严这样的概念。而从大陆法系的立场上看,人格尊严这一概念应当是一般人格权的内容。所以,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在《民法通则》通过的时候,在规定名誉权这一概念的时候,实际上它就包含了关于一般人格权的内容。这是中国名誉权膨胀的第一个原因。
第二个原因,就是在《民法通则》关于人身权的规定中没有规定隐私权,后来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当中,解释者觉得隐私权还是需要保护的,于是司法解释就把隐私权保护的内容强加给了名誉权。
第三个原因,就是名誉权本身包含了信用权的内容。在我们的民法体系当中,当时没有使用信用权这个概念。在解释名誉权概念时,我们就把信用权概念的内容吸收在了名誉权当中,侵害信用权就是侵害名誉权。
由于以上三个原因,中国的名誉权在现实当中,特别是在《民法通则》实行之初,所包含的内容超出了这个权利本身应当包含的内容。名誉权在现实生活当中也差不多起到了一般人格权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名誉权的概念同美国隐私权具有差不多的性质,就是说,它可以包含很多权利内容在内,使它比较膨胀,差不多相当于一种母权利。
这就是我介绍的名誉权膨胀的过程和膨胀的三个原因,以及名誉权膨胀的相应后果。
从《民法通则》公布实施以后,名誉权这一概念通过立法成为一个正式的权利。在随后的司法实践中,它解决了很多在立法时候没有想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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