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消灭时效
一、消灭时效的意义
消灭时效,是指因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经过法定期间而使其丧失某种权利的法律事实。前苏联等公有制国家的民事立法考虑到消灭时效完成后主要产生的是诉讼法的法律后果,因而改称“诉讼时效”,我国民法理论及《民法通则》接受了这一概念,因此,消灭时效在我国也称为诉讼时效。构成消灭时效,必须具备下述两个条件:(1)须经过一定期间。消灭时效的成立必须经过一定期间为各国法律所明确规定。(2)须继续不行使权利。即权利人必须在规定的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
消灭时效具有下述功能:(1)敦促权利人行使权利。消灭时效给予权利人一定期间行使权利,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则其权利不再受到保护。(2)避免举证的困难。随着时间的流失,证明某种事实状态非常困难,法律特以时效作为证据,使原权利人因不行使权利而永远地丧失其权利。这样避免了当事人举证的困难。
二、消灭时效的客体
消灭时效究竟对何种权利发生,各国法律规定并不一致①。德国民法典和瑞士债务法规定为“请求权”;日本规定为“债权或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可见我国消灭时效的客体也为“诉权”。当然,此处的诉权是基于请求权而发生的诉权。
消灭时效的客体一般为请求权,不但支配权例如物权、担保物权、人格权及身份权不能作为消灭时效的客体,即使是形成权,例如撤销权、解除权、催告权及承认权也不能作为消灭时效的客体。②
由于请求权的基础不同,请求权可以分为债权请求权、物上请求权、基于身分关系上的请求权和基于人格关系的请求权。
(1)债权请求权。一般认为,债权请求权中可以成为消灭时效客体的有:合同履行请求权、合同不履行损害赔偿请求权、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请求权、违约金请求权、利息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无因管理的必要费用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侵权行为中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防卫过当赔偿请求权、避险过当请求权均可成为消灭时效的客体。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