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实施环境监督管理,实现环境保护法目的的法律依据
发展经济,必须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否则将受到大自然的惩罚,这是客观规律,也是世界各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宝贵经验。但是,一些人并未认识到这个道理。有的认为,为发展经济而污染或者破坏环境是难免的。有的认为,我国是个发展中的国家,首先要解决的是吃饭、就业的问题,引进一些污染环境的设备工艺,先把经济搞上去其余一切都好办。有的甚至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去追求“高速度”……上述的认识和做法显然是造成我国一些地区环境质量继续恶化的主因。要改变这种状况,国家在采取宣传教育、行政、经济和科技等手段的同时,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法律手段。当前,我国环境保护法“除了有些需要完善之外,关键在于严格执法”。要切实改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状况。各级政府应依法将环境保护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力戒决策不当对环境造成重大失误。行政、司法部门要“不负重托、不辱使命”,加大司法与执法力度,凡是污染或者破坏环境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决不姑息、。同时,要加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队伍的建设,认真学习和坚决执行环境保护法,严肃查处以言代法、以权谋私、以罚代刑等渎职、犯罪行为。对秉公执法,在保护和改善环境中有显著成绩者,则依法给予奖励。
(二)是明确各种环境保护职责和权利义务的有效手段
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各种环境职责和权利义务,使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级环境保护机构和公民个人明确了各自在环境保护中的职责和权利义务,使人们懂得什么是法律所禁止的,什么是法律所鼓励的,从而获得判断是非、合法与违法犯罪的标准。例如,我国《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1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第24条规定,“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第8条还规定,“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环境保护法对环境保护职责和权利义务作出规定,使这些职责和权利义务成为法定职责和权利义务,违反者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对那些违反法律规定,污染和破坏环境,危害人体健康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分别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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