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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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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实施手册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802272989
  • 作      者:
    本书编委会编
  • 出 版 社 :
    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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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实施手册》是根据国务院第493号令发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编写完成。全书共分四篇:第一篇为安全生产法律基础,介绍了法的基本知识与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第二篇为《条例》详解与说明,是全书的重点内容,按照《条例》结构分六章对《条例》条文逐条进行阐述,基本体例包括条文概要及内容、条文辅助理解框线图、条文实施说明、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等;第三篇为安全生产监察与事故分析,重点阐述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生产监察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并收录了两个典型事故案例分析;第四篇为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解读,收录了安全生产法规政策与工作要求,包括《条例》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规实施问答、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安全生产法规解读、媒体相关报道、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等六部分内容。此外,附录中还收录了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相关资料。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实施手册》结构严谨,紧扣生产安全事故主题,是贯彻、学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必备资料;同时,该书还是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及调查处理不可或缺的帮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实施手册》读者对象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会组织、企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从事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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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二)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十六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第十七条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第十八条电梯井道的土建工程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要求。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服从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并订立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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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篇安全生产法律基础
第一章 法的基本知识
第一节 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第二节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
第三节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第一节 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及意义
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第三节 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范畴
第二篇《条例》详解与说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条例》制定目的与适用范围
第一条(《条例》制定目的及依据)
第二条(《条例》适用范围)
第二节 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级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级)
第三节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基本规定
第四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原则及要求)
第五条(《条例》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要求)
第六条(工会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责任与权利)
第四节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实施与监督
第七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的法律保障)
第八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的法律监督)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一节 生产安全事故上报程序及时间
第九条(事故发生现场有关人员及其单位的事故上报要求)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管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事故上报规定)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管职能部门事故逐级上报的时间规定)
第二节 事故报告内容与新情况补报规定
第十二条(事故报告的内容)
第十三条(事故新情况补报规定)
第三节 事故应急预案、救援与相关措施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应急处理规定)
第十五条(生产安全事故援救规定)
第十六条(事故现场保护要求)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行政规定)
第十八条(建立值班制度规定)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一节 事故调查基本规定
第十九条(各级事故的调查组织要求)
第二十条(必要时事故越级调查规定)
第二十一条(事故跨行政区域调查规定)
第二节 调查组的组建与工作纪律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组建要求)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成员的素质及要求)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组长任命及其工作)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应履行的工作职责)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工作权力与工作要求)
第三节 事故调查相关工作规定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申有关技术鉴定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工作纪律与事故信息发布规定)
第四节 事故调查报告内容及提交
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组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时限及延期规定)
第三十条(事故调查报告包括內容及相关要求)
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报告报送与资料归档保存)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事故批复时限及事故责任者处理)
第三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的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事故处理情况的公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事故发生单位,发生事故后的罚款规定)
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职能部门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处罚规定)
第四十一条(参与事故调查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条例》的行为及其制裁)
第四十三条(行政处罚实施规定及其他要求)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其他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五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其他法律规定)
第四十六条(《条例》施行时间及相关规定)
第三篇 安全生产监察与事故分析
第一章 安全生产监督监察
第一节 安生生产监督管理
第二节 煤矿安全生产监察
第三节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二章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第一节 某煤矿特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
第二节 钻井船翻船事故
第四篇 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解读
第一章 《条例》宣传贯彻
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生产安全事故
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通知
2 安全监管总局召开学习贯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座谈会李毅中、赵铁锤出席会议并发表讲话
3 有关负责人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第二章 安全生产法规实施问答
1 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高危行业企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问题答记者问
2 孙华山就《关于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
第四十三条(行政处罚实施规定及其他要求)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其他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五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其他法律规定)
第四十六条(《条例》施行时间及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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