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事故报告
19. 问:事故发生后,谁是事故报告的主体?各主体应该依照怎样的程序报告?
答:条例第9条第1款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0. 问:在紧急情况下,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该怎么处理?
答:条例第9条第2款规定,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1. 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该依怎样的程序上报?
答:条例第10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伞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22. 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上报时,还应该通知和报告哪些部门?
答:根据条例第10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23. 问:在特殊情况下。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是否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答:根据条例第10条第3款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在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24. 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的期限是什么?
答:条例第11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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