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关乎您的职场生涯——律师带您走进《劳动合同法》
3 《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关于《劳动合同法》的时间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第98条规定,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其实,关于《劳动合同法》的时间适用范围,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劳动关系跨越《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后的,发生劳动争议后应该适用先前的法律、法规还是应该适用新的《劳动合同法》。对于这一问题,《劳动合同法》专门规定了相应的过渡性条款。《劳动合同法》第97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14条第2款第3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再次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起始计算。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46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这一规定包含了以下四个重要问题:
一是《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经订立且在新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应该按照原来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二是《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是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新法施行后,劳资双方应该在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照本法的规定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
三是关于《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3项规定的“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订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里的“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十分重要,因为或许《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劳资双方已经数次连续订立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鉴于此,《劳动合同法》特别作出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新法施行后再次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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