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条文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就业方针】
第三条【平等就业】
第四条【促进就业的规划】
第五条【促进就业的措施】
第六条【就业工作协调机制】
第七条【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
第八条【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社会组织的责任】
第十条【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统筹协调就业政策】
第十二条【促进就业的产业政策】
第十三条【发展国内外贸易】
第十四条【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
第十五条【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
第十六条【失业保险制度】
第十七条【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对残疾人等的就业照顾】
第十九条【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
第二十条【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
第二十一条【协调区域就业】
第二十二条【统筹三类人群的就业工作】
第二十三条【灵活就业】
第二十四条【对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指导】
第三章 公平就业
第二十五条【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
第二十六条【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第二十七条【妇女的平等就业权】
第二十八条【国家保障少数民族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第二十九条【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
第三十条【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的就业权】
第三十一条【农村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
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培育和完善人力资源市场】
第三十三条【发展就业服务机构】
第三十四条【建立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
第三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第三十六条【公益性就业服务】
第三十七条【政府部门不得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
第三十八条【加强对职业中介的管理】
第三十九条【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基本原则】
……
第五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
第六章 就业援助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部分 附录
后记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