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劳动合同权及侵权法雄责任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我国《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因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1.平等自愿原则。
平等,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在市场经济不断完善的今天,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一方可拒绝与对方签订合同,同时任何一方都不得强迫对方与自己签订合同。平等原则赋予双方当事人公平的表达自己意愿的机会,有利于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订立劳动合同的平等原则,除包含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法律地位平等之外,还包含用人单位在处理与谁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如何确定劳动合同条件等方面,应当平等对待所有劳动者,不能因劳动者的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区别对待,以保证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真正实现。
自愿,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完全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愿订立劳动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也不允许第三者进行非法干预。凡是采取强迫、欺诈、威胁等手段,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或者所订条款与双方当事人的意志不一致,都不符合自愿原则。平等与自愿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平等是自愿的前提,自愿是平等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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