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什么是垄断及垄断行为?<br> 日常生活中,人们对垄断的含义有各种不同的理解。有的人认为某个企业的规模大所以是垄断企业,有的人说某个企业销售商品的价格定得高所以是垄断市场,有的人列举某个行业的企业户数少所以是垄断行业,等等。哪种说法合理?如何定义垄断呢?垄断又称独占,是指经营者在特定市场范围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和操纵市场,排除或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竞争和生产集中发展到一定程度,必然产生垄断。处于垄断状态的经营者如果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便构成垄断行为。<br> 垄断行为是指相关市场内的经营者排除、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反垄断法》第三条规定:“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根据《反垄断法》的这一规定,垄断行为应当包括四种情况。<br> 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具有相互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为共同目的、以某种方式缔结的协议,包括书面协议、口头协议和其他形式的协议;以某种方式作出的决定,包括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决定,也包括电话等口头表达的决定,以某种方式形成的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例如,通过第三者转达、暗示等。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