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当由投保人确定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北京首信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信公司),住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周环,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6层。
负责人李宝利,该公司总经理。
二、诉辩主张
首信公司诉称:2002年7月,我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国内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对我公司所承运的、所有客户指定保险的货物进行保险,承保险种为航空一切险和陆运一切险。2004年4月26日,北京康大集成软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康大公司)委托我公司运输上述货物。我公司将此批货物由合力公司运输上述货物。我公司将此批货物由合力公司实际承运输上述货物。我公司将此批货物由合力公司实际承运的史通知了保险公司,并向保险公司征询是否可以由合力公司代我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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