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我国民法典制定过程中新确立的一种所有权类型。该物权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对我国城市住宅小区法律问题的解决有重要的作用。本书的研究以中国近几十年住房商品化改革作为背景,结合现在以及未来不可避免的高密度居住状态,分析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基础上的业主自治。业主自治的民法本意在于确保权利人的自由空间,使其能够自我负责地形成其生活。业主规约属于全体业主的最高自治规范,在不违反强行法的前提下,合乎订立程序的业主规约总对全体业主及实际使用人全体发生效力。业主大会是业主自治组织,具有唯一性与强制必设性,并可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作为该自治组织的常设机构。应当赋予业主大会以社团法人资格,并保障该团体责任的独立性与团体成员责任的有限性之间的和谐。物业服务费用和专项维修资金制度是业主自治的重要财务安排,我国目前对这两项制度亟需进行法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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