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房屋买卖、拆迁纠纷中的证据种类
众所周知,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没有证据,再有道理法院也不会支持,因此诉讼前一定要对打官司所需要的证据有比较正确的认识。
那么什么是证据呢?证据是指在诉讼中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材料。诉讼中需要摆事实、讲道理,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必须有事实根据,才有可能得到法官的支持。在房屋买卖纠纷中,所争议的事实主要是:是否存在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是否存在违约行为等等。在拆迁纠纷中,争议的事实则主要是房屋拆迁是否有合法的根据;房屋拆迁的补偿是否合法合理。这些事实都是房屋买卖、拆迁诉讼中需要加以证明的基本事实。而凡是能够证明这些事实存在或者不存在的一切材料,都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和手段,也就是诉讼证据。如果一个东西能够拿出来让法官相信以上事实存在,那就是案件的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民事诉讼证据分为七种:①书证;②物证;③视听资料;④证人证言;⑤当事人的陈述;⑥鉴定结论;⑦勘验笔录。
作为民事诉讼证据必须具备三个基本特征,也就是诉讼证据的本质属性,证据必须查证属实,符合这三个特征,才能被法院采纳,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其一,诉讼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诉讼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具有客观真实性。它不带有任何主观随意性,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任何主观想象、推测或假设的情形均不能作为证据。民事纠纷案件客观存在的事实总是要与一定的人、事、物发生联系。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以及任何一起民事纠纷的发生和争议经过,民事侵权行为的发生、发展,在客观上都会留下真实的迹象和情况。其二,诉讼证据具有关联性。即证据必须是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不是一切客观存在的事实都可以作为证据,而是与案件有关联的事实、能够证明案件情况的事实才能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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