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试制和中间实验
它是新产品、新技术进入市场之前进行的创新行为。其税收优惠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税收减免,另一种是资产折旧。我国非常重视新产品试制和中间实验,一直对中试产品和新产品实行税收减免。早在1988年国家科委发布的《关于申报国家级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及办理新产品减免税的通知》就规定,企事业单位可以申请国家级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如获批准则其试制的新产品可以减免税。1989年国家税务局和科委联合发布的《关于科研单位中试产品免征所得税问题的若干规定》和1990年国家科委发布的《关于申报中试产品申请立项免税的通知》,都规定免征中试产品所得税。
我国《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既规定了自由折旧,也规定了加速折旧。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摊人管理费用。这就属于自由折旧,由企业自己决定何时折旧以及折旧多少。企业为验证、补充相关数据,确定完善技术规范或解决产业化、商品化规模生产关键技术而进行中间实验,中试设备的折旧年限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30%~50%。这就属于加速折旧。
6.对特殊企业的税收优惠
我国现行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中对高新技术企业,尤其是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的进出口关税、所得税、增值税及税收抵扣等均有优惠政策。2000年发布的《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对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新创办的软件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
此外,为了鼓励科研机构转制和大型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对这些特殊主体也给予税收优惠。1993年发布的《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规定,对进口仪器等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科技建设投资按零税率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1999年发布的《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科研机构转制后,从1999年至2003年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7.技术改造
由于我国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设备陈旧、自我积累少、自筹资金能力弱和各类负担较重等原因,政府对国有企业的技术改造提供了一系列的补贴。这些国有大中型企业除了直接获得政府技改拨款和技改贴息外,还可以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根据《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技改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改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予以抵免。
由此可见,行政规章是我国税法激励创新的主要法律渊源,不仅对最基本的企业创新行为提供税收优惠,而且采用了发达国家通常采用的优惠措施。其立法模式与法国比较类似。行文至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我国非常重视税法对企业技术创新的作用,并且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制度已初步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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