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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国科技法学年刊.2007年卷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0949956
  • 作      者:
    易继明主编
  • 出 版 社 :
    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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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为推进我国科技法制建设,加强科技法学研究,为广大的科技法学研习者提供一个学习知识与进行研究的平台,编者在北京大学出版社的支持下,本着学术独立、兼容并蓄的原则,推出了《中国科技法学年刊(2007年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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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黄梅县文化馆注册了“黄梅挑花”证明商标,并不意味着排斥黄梅县内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使用该商标。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的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非法人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所以,黄梅县任何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自然人、组织、法人只需到县文化馆登记备案即可。是否向文化馆缴纳使用费用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而任何不属于黄梅县境内的自然人、法人或组织未经过黄梅县文化馆的允许不能擅自使用这一商标,否则构成侵权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黄梅挑花是黄梅县著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一,其发源地群体对其享有在先权利。<br>    自然人或法人组织生产黄梅挑花相关产品,在其外观设计上可使用黄梅挑花的组合商标,各个企业可设计专属于自己公司的商标以区别于其他企业。例如“黄梅金针挑花公司”在其产品包装上不仅可以有黄梅挑花的标志,也可以有该公司自己的商标。<br>    4.黄梅县挑花公司厂商名称及其法律保护内涵分析<br>    厂商名称权,是指商事主体,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对其在商事活动中使用的名称的专有权。在调查中我们发现,相关挑花公司的名称有违法律规定,如黄梅挑花工艺有限公司将黄梅挑花作为自己的商号。黄梅挑花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已成为专有名词,这一名称是一无形资产,其含有极高的美誉度,而“黄梅挑花工艺有限公司”直接使用“黄梅挑花”作为商号,容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解,认为生产黄梅挑花产品的公司只此一家别无他店,或者认为这家公司生产的产品有特殊的品质等,因而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黄梅县其他的挑花公司可联名向工商局提出书面异议,要求撤销或更改黄梅挑花工艺有限公司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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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专题·和谐社会构建与科技法制]<br>发掘知识产权资源,促进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br>武汉“蔡甸莲藕”知识产权保护项目研究报告<br>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问题与对策<br><br>[论文]<br>论基因治疗与基因疫苗施用者之民事责任与救济制度<br>“Bolar例外”原则的创立、发展及其在中国的应用<br>技术合同审判中的若干法律适用问题<br>人格权理论的发展与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兴起<br>网络商标侵权刍论<br>商标商品平行进口问题的法律规制<br>缠绕的技术、法律与产业政策<br>我国民族传统体育的知识产权保护<br>警惕美国“337条款”对中国的影响<br><br>[译文]<br>专利的不确定性<br>P2P文件共享:(美国)高院有机会考虑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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