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教育法学概论
第一节 教育法学的概念
一、教育法学的含义
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教育法学逐步成为我国教育学科的一个重要研究领域。虽然教育法学还没有被认可一个独立的学科,但实际上它已经具备了一个学乊 基本特点:相有相对独立的研究对象、概念范畴、研究范式和学科边界;有一支专门的研究队伍;建立了独立的专业研究组织,如全国教育法律与政策专业委员会;许多大学在其教育学科或管理学科的硕士点和博士点专业中专门设置教育法学培养专业或研究方向;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中有一批专门从事教育法律实践的人员;从2002年开始,教育科学出版社连续出版了劳凯声教授主编的《中国教育法制评论》;每年有大量的硕士、博士论文以教育法律问题作为选题;在教育立法方面,教育法律体系初步形成……这些表明,教育法学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研究领域是客观事实,而不是虚拟想象。因此,我们首先要研究的问题是教育法学是什么。
(一)教育法学定义研究述评
关于教育法学是什么,国内学者有不少研究,以下我们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列举一些学者对教育法学的定义并进行分析。
1.新兴独立学科说。有学者认为:“教育法学是以理论法学为指导,运用法学共用的方法,吸收邻近法律学科、一般法学以及其他特别法学的研究成果,并在教育法实践的基础上形成的一门新的独立的学科。”④这一界定指明了教育法学的法学基础和来源,但教育法学本身是什么、对象是谁、学科性质是什么,这些在该界定中反映得不够,主要原因:一是定义过宽,如“教育法学是……一门新兴的独立的学科”,但新兴学科太多了。“新兴”的词义本身也反映不了“教育法学”的特殊性,另外,在“属”学科的选择上不应是最高层次的“学科”概念,而是“学科”的下位概念“法学”,“学科”概念十分宽泛。二是定义项本身是不明确的,也即所选择的种差“以理论法学为指导,运用法学共用的方法,吸收邻近法律学科、一般学科以及其他特别法学的研究成果,并在教育法实践的基础上形成的”不具体,不足以说明教育法学的性质和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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