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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交通律师以案说法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01760
  • 作      者:
    董来超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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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董来超,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研究生毕业。曾经供职于地方交通局、交通部部属高校、交通部办公厅。创意筹办北京市凯亚律师事务所,创办北京交通律师网,在央视法制频道CCTV12《法律讲堂》栏目策划主讲交通事故索赔节目。 近年来,董来超律师率律师团队,免费接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咨询20000多起,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交通事故案件200多起,其中涉及死亡或重伤残的案件50多起,涉案金额2000多万元,最大交通事故案件赔偿标的1000万元(2005年浙江湖州1008特大交通事故死亡22人伤14人),重大涉外交通事故案件4起。参与代理12.14北京八达岭特大交通事故、11.14山西特大交通事故等全国特大交通事故赔偿案,涉案当事人从普通百姓到机关干部及外国友人、企事业单位。从司法判例上实践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各类法律适用问题,如事故司机无责赔偿问题、保险公司作为被告主体问题、事故责任无法认定赔偿问题、出借车辆发生事故赔偿问题、挂靠车辆交通事故赔偿问题、车辆贬损值问题、交通肇事逃逸问题、交通事故致残伤残鉴定问题、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事故责任认定申诉问题等。律师代理案件除北京各区外还分别涉及河北、浙江、山西、陕西、内蒙、辽宁、天津、四川、云南等省市。在人身损害赔偿及财产损失索赔方面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取得较好的效果。 2006年7月26日始,董来超在中央电视台12频道《法律讲堂》主讲19期交通事故索赔节目(每期45分钟)。多次接受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天津电视台、北京青年报、京华时报、北京汽车报等媒体专访。并先后在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高校讲授《民法》、《合同法》、《经济法》、《民事诉讼法》、《法学理仑》等课程。多篇学术论文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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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交通律师以案说法》是《以案说法·侵权民事责任篇》的第二版,与第一版相比,本书在体例设计、内容安排、案例选取等方面,紧扣侵权法为运用工具的主题,让读者可以在接受侵权法知识的同时,又能够体会到侵权法的实际运用。在体例设计上,本书对有关的案例依照侵权法的结构予以排列,逻辑鲜明,层次清楚:在内容安排上,各个部分撷取了一些关键的术语进行阐释,做到学理与案例的契合,以便读者进行阅读;在案例选取上,舍弃了那种为某一具体问题设计案例的做法,选择了现实中影响较大的、公开的真实案例,使读者对现实生活中的侵权法运用有直观、真实的感受。
    本书不仅适于法律基础知识薄弱的普通老百姓,对于处于法律学习阶段的在校学生,也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可作为学习的参考用书;对于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们和从事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检察官们,本书可以拓展视野,作为他们办理侵权案件的参考;对于从事侵权案件代理工作的律师们,本书也可以起到良好的指引作用。总之,本书的读者范围是相当广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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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2  事故认定书应多长时间做出?: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重要证据之一,它贯穿整个交通事故处理的全程,因是公安部门依法定程序做出,因此其重要性、公信力较一般证据证明效力要高。但在一些交通事故处理的实践中交通事故认定错综复杂,迟迟不出,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此期间是消极等待事故认定还是积极固定对自己有用的证据?
    【律师说案】
    许某,某公司职工,2004年11月10日20点,在北京北二环封闭机动车道行驶时,将翻越马路护栏并欲横穿马路的彭某(21岁,河北农民在北京某区市政公司打工)撞伤。彭某当晚被送到北京市急救中心,不到十日,医疗费近8万多元。该区交警11月10日进行事故现场勘验,酒精检测,并委托清华大学进行车辆车速鉴定,时隔近一个月,事故责任认定书迟迟不出。许某无力再垫付药费,自己不知到底要承担多大责任。
    【以案说法】
    《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交警做出事故认定是有时限的,除非有法定理由经上级公安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本案许某遇到的情况在交通事故处理的实践中时有发生,根据笔者办案经验通常有如下几种原因:一是事故重大复杂,需要做检验、鉴定、询问、调查等;二是事故认定交警已经做出,但秘而不宣,其目的是如果责任认定一旦宣布不利于肇事司机对受害人垫赔,此举稳定受害家人情绪,缓解社会矛盾;三是有些交警怕一宣布案子就飞了,因为按新交法调解必须事故双方当事人自愿申请,交警调解不是事故赔偿的必经程序,某些办案人员依旧法习惯首先主持赔偿调解后认定责任;四是有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警力不足压案现象严重,忙不过来;五是有些案件办案交警争议较大,向上级事故处理部门或法制部门请示备案需要一个过程。在律师办案过程中经常遇到事故认定迟迟不出但送达到手时认定日期确是在法定的时限内,这说明要么迟延宣布,要么倒签
    日期。不管怎样,先调解后认定、迟延宣布事故认定都构成程序违法,程序违法可能会导致实体错误,也就是事故认定的错误。
    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多与事故处理交警联系,问明迟迟不做出的原因,如其不能自圆其说的,也可以向其上级事故处理部门、信访部门、法制办、公安督查部门反映。现实生活中肇事司机在交警面前总感觉犯了错误,低人一等,不敢力争,结果不能最大化地行使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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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篇 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办?
1.发生交通事故后怎么办?
2.事故认定书应多长时间做出?
3.不服公安交通部门责任认定怎么办?
4.怎样对待公安交通部门主持的事故赔偿调解?
5.交通事故可以“私了”吗?
6.怎样做交通事故人身伤害伤残鉴定?
7.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司机不支付医疗费怎么办?
8.办案交警违法行使职权怎么办?

第二篇 怎样打交通官司?
9.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到哪个法院去告?
10.起诉时赔偿款是否索赔的越多越好?
11.打交通事故官司需要哪些证据?
12.司机是否与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3.谁有权利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14.事故损害找谁赔偿?
15.事故损害能够获得多少赔偿?
16.交警不认定责任如何赔偿?
17.劝朋友喝酒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18.好心施救引发事故如何赔偿?
19.如何应对诉讼欺诈?
20.为获赔偿款可否与死人结婚?
21.肇事司机为避债转移财产怎么办?
22.肇事车辆各方无责,两车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23.发生交通事故无票乘客能获赔偿吗?
24.交通事故导致车辆贬值损失能否获赔?
25.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如何确定?
26.侵权与违约竞合以哪种方式维权更有利?
27.无偿搭乘引发交通事故如何赔偿?
28.道路交通事故中残疾用具费如何赔偿?

第三篇 保险公司怎样理赔?
29.保险公司因何拒赔?
30.保险公司是否应履行告知义务?
31.怎样进行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32.精神损害抚慰金保险公司能理赔吗?
33.保险理赔不认法院判决怎么办?

第四篇 什么是交通肇事罪?
34.一起事故造成三死两重伤,司机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35.什么是交通肇事逃逸?
36.怎样为交通肇事当事人中请取保候审?
37.酒后或吸毒后交通肇事属于犯罪吗?
38.判刑后还要经济赔偿吗?
39.交通肇事刑事处罚后还要行政外罚吗?
40.交通肇事案件中什么情况适用缓刑?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4年4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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