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学术文库·行政法学丛书:行政许可法新论》:
第1章 行政许可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行政许可的法律概念和特征
在法律上,许可行为十分常见,公私法领域均可见其踪影。不过对于作为行政法意义上具有独特涵义的行政许可而言,它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也是一项重要的行政行为,“涉及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行政权力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的关系,涉及行政权力的配置及运作等诸多问题”。同时,它又是行政机关在日常行政管理活动中经常运用的一种手段,无论是公安、交通管理领域,还是卫生、教育管理领域;无论是建设、规划管理领域,还是资源、环境管理领域,都运用了大量的许可、审批、核准、特许等行政许可。
因此,在学习行政许可法学之前,我们必须了解和掌握行政许可的法律概念和特征。
一、行政许可的法律概念
(一)其他国家及地区有关行政许可概念的介绍
何为行政许可,各国有不同的概念和内涵,并对之有不同的分类。就目前来看,国外还没有一个国家对行政许可专门立法予以规范,只有一些国家的行政程序法及单行法律对行政许可作了规定。这些有关行政许可概念的论述和规定对我们科学认识行政许可的内涵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下面择取一些典型国家的情况进行简单介绍,为理解我国相关概念提供相应的知识背景。
1. 美国。在美国,行政许可主要有四种:①允许(permit),即对具备了某种客观技能和水平的人从事某种活动的一种许可,如汽车驾照;②资格证明(certification),即对具有相应教育经历或者专业资格的人从事特定职业的一种能力证明;③特许(franchise),是对有限资源进行配置的一种方式,如出租车业的经营许可,④执照(license),是对经营关系公众健康、社会福利事业的一种许可,如餐馆经营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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