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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突发事件应对法配套规定:最新版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01142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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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自2001年5月率先推出“法律及其配套规定”丛书,深获广大读者的认同和喜爱,业界人士誉称该丛书的出版在法律图书中掀起了“蓝色风暴”。丛书出版种类达到150种左右。2004年8月,我社精选出发行量达到20万册的常用法规,推出了“常用法律配套规定便携本”系列。
  本着“以读者为本”的宗旨,我们对原配套规定丛书进行了全新改版,推出此套《法律及其配套规定》丛书,旨在使其成为广大读者学法用法的好帮手。新版丛书的特点如下:
  1法规分类细化,读者可按类寻找相关问题的法律规定;
  2注释法条中的重难点,帮助读者把握法律规定的精髓;
  3标注相关法条,方便读者以主体法为核心查找配套规定;
  4随附未收录的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目录和失效法规索引,为读者提供的立法信息;
  5总结相关法律图表和计算公式,增强实用性;
  6封底提示关键条文,一目了然,查找迅速。
  7主体法使用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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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一部分 主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突发事件含义及分级标准】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第四条 【应急管理体制】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第五条 【风险评估】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
    第六条 【社会动员机制】国家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
    第七条 【负责机关】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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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 主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8月30日)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突发事件含义及分级标准]
第四条  [应急管理体制]
第五条  [风险评估]
第六条  [社会动员机制]
第七条  [负责机关]
第八条  [应急管理机构]
第九条  [行政领导机关]
第十条  [及时公布决定、命令]
第十一条  [合理措施原则]
第十二条  [财产征用]
第十三条  [时效中止、程序中止]
第十四条  [武装力量参与应急]
第十五条  [国际文流与合作]
第十六条  [同级人大监督]
第十七条  [应急预案体系]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制定依据与内容]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
第二十条  [安全防范]
第二十一条  [及时调解处理矛盾纠纷]
第二十二条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的预防义务]
第二十四条  [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的预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应急管理培训制度]
第二十六条  [应急救援队伍]
第二十七条  [应急救援人员人身保险]
第二十八条  [军队和民兵组织的专门训练]
第二十九条  [应急知识宣布传普及和应急演练]
第三十条  [学校的应急知识教育义务]
第三十一条  [经费保障]
第三十二条  [应急的资储备保障]
第三十三条  [应急通信保障]
第三十四条  [鼓励捐赠]
第三十五条  [巨灾风险保险]
第三十六条  [人才培养和研究开发]
第三十七条  [突发事件信息系统]
第三十八条  [突发事件信息收集]
第三十九条  [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报告]
第四十条  [汇总分析突发事件隐患和预警信息]
……
第二部分 配套规定
附录
其他相关法规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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