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
四川××饭店管理有限公司诉甘孜州××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管理合同纠纷案
——兼论行政行为与合同义务履行
【案情简介】
原告:四川××饭店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甘孜州××有限责任公司
甘孜州××有限责任公司在康定县兴建了一座高档酒店,为提升酒店管理水平,2002年2月7日,甘孜州××有限责任公司(甲方)与四川××饭店管理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宾馆项目管理合同书》。根据合同双方约定,四川××饭店管理有限公司接受甘孜州××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协助甘孜州××有限责任公司完成酒店硬件建设过程,并对甘孜州××有限责任公司人员进行全面系统的宾馆专业理论知识及服务技能培训,协助甘孜州××有限责任公司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和章程,为甘孜州××有限责任公司完成宾馆CI文案策划、商业文案策划,全面达到三星级服务、管理水平。验收标准为“符合三星级宾馆标准”,合作时间为“2002年4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止,共计15个月”,合作方式为:1.甲方负责硬件建设的工期、质量及资金保障,确保宾馆开业经营必备的证照、手续、批文如期到位(合法有效);确保设施、设备、用品等及时到位。如出现硬件建设质量问题和延期完工等,乙方不承担管理延期等违约责任。2.乙方在对甲方实施土建装修规划、指导和培训及管理过程中,保证其服务及管理符合三星级宾馆标准,并接受甲方验收。
合同签订后,四川××饭店管理有限公司派员进驻酒店,对酒店进行了管理、培训等工作。合同期满后,四川××饭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了管理人员。2004年2月至4月,四川××饭店管理有限公司再次派驻人员为酒店完成了星级评定,该酒店被评为三星级酒店。后,甘孜州××有限责任公司以四川××饭店管理有限公司未能如期完成星级评定工作等理由为由拒付未付部分管理费,经双方协商未果,四川××饭店管理有限公司一纸诉状诉诸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甘孜州××有限责任公司立即支付未付部门的管理费,并承担利息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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