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农村物权法律问题
第一节 集体土地所有权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概念及特征
根据《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物(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依此所有权概念,同时依据《物权法》第59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所谓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依法属于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是法律上所有权的权能。占有,是指农村集体对土地的实际控制;使用,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农村集体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使用其土地;收益,是指农村集体可以通过对土地的使用等获得经济利益;处分,是所有权的核心,决定着土地的归属,如农村集体在符合法定的条件时,可以通过法定的程序将其所有的土地转让给国家。
根据其定义,我们可以分析得知,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特征有:
第一,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一种所有权,享有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根据《物权法》第40条的规定,所有权人可以在自己所有的物上设定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指以一定范围内的使用、收益为目的,以支配物之使用价值为内容而在他人之物上设立的物权。担保物权,是以确保特定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以支配和取得该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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