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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著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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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家庭必备法律全书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3665738
  • 作      者:
    孙林编著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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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专家家庭准备,拥有《家庭必备法律全书:实用法律全书》,等于为自己请了一位家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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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孙林,1959年生。1982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同年分配至铁路运输高级法院任审判员,从事铁路运输经济审判工作。1987年调至铁道部从事铁路立法工作。先后任铁道部政策法规司法规处副处长、处长,2000年7月调至铁道部经济规划研究院任副研究员,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天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兼任北方交通大学现代物流研究所兼职教授。 孙林副研究员曾组织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以及若干配套法规的起草工作;参与研究民航法、海商法、公路法等运输法律草案;主持铁路客货运输对外开放的多项课题研究工作,先后出版《运输合同》、《铁路法概论》、《铁路运输合同》等著作,代理数十件运输方面的经济纠纷案件,多次参加现代物流培训课程的授课工作。主要作品有:《法律经济学》、《铁路法概论》、《运输合同》、《铁路运输合同》、《买卖合同》、《家庭必备法律知识宝典》、《财产法律宝典》、《房地产法律宝典》、《公司经营法律知识宝典》等十余部。发表论文《损害赔偿制度初探》、《企业规章制度研究》、《中国物流法律制度研究》、《铁路货物运输立法研究》等百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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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家庭必备法律全书:实用法律全书》以辞书解释的形式,用通俗的语言,解说与公民、家庭宥关的法律问题,提供相应的法律意见,便于在发生法律问题时查找相关解决方法。全书从法律基础、民事法律制度、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家庭消费投资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劳动法律制度、税收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诉讼与仲裁等方面,为读者提供了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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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一章  法律基础
    【法与人】
    我们每个人都与法有关系,从来到世间到离开世间,每时每刻都与法律发生关系。可以说,在现代社会中,人离开法律就不能生存,甚至在胚胎阶段,便有了法律权利,受到法律保护。
    法,规范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为人类社会提供和谐生活的规则,从而把复杂纷纭的世界变得有秩序、有理性,这是法的基本功能。立法者就是要寻找社会主流的规范,上升为法律规则,引导人们适应规则、遵守规则、执行规则,实现依法管理社会的基本目标。
    法是人制定的,也是靠人来执行的。执法是全体人的事而不单纯是执法机关的事。法律贯彻执行,首先要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得到大多数人的拥护和支持。因此,宣传法律,让大多数人理解法律、运用法律、自觉遵守法律,是一项宏大的工程,也是从人治走向法治的必由之路。每个人都有一些法律意识,那么在处理人与人之间的事务时就会理性得多,就会想到依法解决大家之间的矛盾和差异,而不是采取不理智的非法律的手段解决问题。作为理性的人和现代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意识,因为我们的社会已经进入了法制社会。法制社会的特点就是依法办事,一切事情都要有法可依,一切事务都要有法必依,处理矛盾都要依法办事,违反法律要依法追究责任。人不能游离于法律之外,人必须服从法律,遵守法律,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维护自己的法律权利,从而将自己培养成为现代社会中的法律人。
    【法与法律】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的总和。它通过规定某种权利和义务,规范人们的行为,从而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广义上的法律就等于法,狭义上的法律仅指具有立法权的圉家机关依照职权和程序制定、颁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也就是具体意义上的法律。在我国,法律特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并颁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法律具有规范性、强制性的特点,我们每个人、每个家庭、每个社会组织都与法律具有密切的关系,我们的一切行为都与法律紧密相联。人从出生到死亡,家庭从建立时起,社会组织从成立时起,都要受到法律规范的保护与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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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法律基础
法与人
法与法律
法律体系
法律效力
法系
法制
法律规范
法律规则
法律权利
法律义务
法律部门
国籍
护照
公民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言论出版权
结社权
集会游行示威权
宗教信仰自由权
公民劳动权

第二章  民事法律制度
民法
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案例1] 不具备行为能力的买卖行为无效
公民的住所
公民的居所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
监护
监护人
宣告失踪
宣告死亡
个体工商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
法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理人
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行为
[案例2] 当事人不具备装修资质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可撤销或变更的民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
委托代理
法定代理
指定代理
相邻权
债与债权
债的消灭
不当得利之债
[案例3] 不当得利,应子返还
无因管理之债
[案例4]牛主人应当支付相应费用
侵权行为之债
民事责任
[案例5]意外事件赔偿案
民事责任的方式
侵害财产权的责任
侵害知识产权的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责任
施工致人损害的责任
[案例6] 施工单位应对施工安全负责
高空落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案例7]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案例8]惊马伤人,马主赔偿
正当防卫致人损害的责任
[案例9]正当防卫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紧急避险致人损害的责任
[案例10] 紧急避险致人伤害赔偿案
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
[案例11] 补胎工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例12] 司机被升降机平台压伤赔偿案
侵害人身权的法律责任
[案例13]侵害他人肖像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特殊情况的民事损害赔偿
除斥期间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延长
不可抗力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物权
物权主体
物权的客体
物权分类
物上请求权
一物一权
物权法定
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变动
物权登记
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
所有权
所有权的取得
所有权的行使
国家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
社会团体所有权
私有财产权
动产所有权
无主物权利归属
埋藏物权利归属
遗失物拾得时的权利归属
[案例14]拾得物应当返还失主
添附财产的所有权归属
[案例15]该添附物的所有权应当归谁
动产的善意取得
货币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
国家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
房屋所有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
自然资源使用权
森林资源使用权
草原资源使用权
渔业资源使用权
水资源使用权
采矿权
产权
企业产权
国有企业产权
产权交易
产权交易方式
债的担保
担保合同
保证担保
[案例16] 保证范围合同有约定的从合同约定
保证人的条件
[案例17] 国家机关作为保证人的保证合同无效
[案例18]被保证人不履行义务.应承担保证责任
共同保证
最高额保证
一般保证
[案例19]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保证人应否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71
保证期限
双重保证
抵押担保
抵押物
抵押合同
[案倒20]抵押物已经登记,抵押合同是否成立
抵押物转让
抵押权转让
最高额抵押
质押担保
动产质押
权利质押
[案例21]存单抵作债权
留置担保
[案例22]托运人不付清运费.承运人有权留置货物
[案例23]收货人不交运费,承运人怎么办
[案例24]超额留置应承担违约责任
定金担保
[案例25]接受定金一方不能履行合同应双倍返还
[案例26]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定金担保条款
第四章  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第五章  特殊成员保障法律制度
第六章  继承法律制度
第七章  家庭消费法律制度
第八章  家庭理财法律制度
第九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十章  劳动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  家庭保险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  社区与安全管理
第十五章  刑事法律制度
第十六章  公证、律师、法律援助
第十七章  仲裁与诉讼法律制度
附录
拼音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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