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概论
第一节 司法精神病学概念
二、司法精神病学
司法精神病学又称法医精神病学(forensic psychiatry),是精神医学的一个分支,它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相互融合而产生的一门新兴的边缘学科,主要通过精神医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刑法和民法范围内的司法鉴定问题,是解决涉及法律的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民事责任能力等法医鉴定学科的重要组成部分。多数学者把司法精神病学区分为狭义和广义两大类。狭义的司法精神病学包括的法律问题涉及范围较小,局限于探讨精神疾病的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评价,以及强制性医疗等。而广义的司法精神病学则涉及广泛的法律事务,包括责任能力、行为能力评价以及司法精神病学的某些特殊问题,如对危险性评价问题,监狱精神病问题等。
庄洪胜等人对于司法精神病学所下的定义为:司法精神病学是以涉及法律的精神病学问题作为研究对象,主要研究司法精神病鉴定的规律、各类精神病人作案特点、涉及法律的各种精神疾病的临床特点、疾病诊断、治疗、预后推测以及精神疾病对行为人的各种法定能力的影响等问题的学科。本书采用这个定义。
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的中心任务是判明被鉴定人是否具有精神疾病和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具体包括:
(1)对怀疑有精神疾病的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确认其行为当时的精神状态,是否有精神病,这种精神疾病与犯罪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并确认其有无刑事责任能力。
(2)对怀疑有精神疾病的刑事受害人的鉴定,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对与他人发生性行为的妇女进行鉴定,她在发生性关系时,是否有精神病,以帮助司法部门确定男性的性行为是否属于强奸行为;二是在某种特定事件(如被打、迫害、严重虐待或颅脑损伤等)之后的精神失常,对其进行鉴定,并确定这种精神障碍与该事件的关系,以帮助司法部门正确认定事件的结果。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