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发展的新要求和存在的问题
(一)新要求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民主法治”不仅被列为和谐社会建设总要求和目标任务的首要内容,而且列为构建和谐社会应当遵循的六项原则之一。这标志构建和谐社会已经进入全面实践的新阶段,这表明民主法治建设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占有至关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同时也对民主法治建设提出新的挑战和更高要求。这要求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必须学会并善于把各类政治、经济和社会问题纳入到民主法治的轨道上来解决,这要求我们尽快建立分工合理,完善配套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体制,其中一个很重要的任务,就是要建立、健全科学、权威的证明制度。司法鉴定和司法鉴定制度作为一种法定的司法证明手段、方法和制度,在证据形式中具有特殊的功能,能在预防、减少和解决纠纷中起到不可替代的重要的作用。只有当社会建立起了一整套层级有序、分工合理和多元化的纠纷解决体制,才有可能把各种重大复杂的政治问题、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在此基础上,还需要进一步把符合条件的法律问题转化为技术问题。充分实现这两个转化,不仅有利于实现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而且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和基础工作。
(二)存在的问题
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不仅涉及部门职能调整、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而且关系到传统观念的转变和现有利益格局的调整,因此在体制改革和建立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从发展来看,主要是社会公共鉴定资源不足、配置不合理,各地区和各专业之间发展不平衡等问题;体制上看,主要是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尚未形成,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完成;从管理上看,有的还存在观念认识未转变、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制度不完善、调控手段不适应、执业监管不到位等问题。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一个过程,需要在改革和发展过程中逐步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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