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律规范的区域冲突。
法律规范的区域冲突,是指不同国家或者一个国家的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对同一行为存在着不同的法律规定。当行为人进入一个完全不同的法律管辖区域时,常常会由于不知道该法律管辖区域内的法律而陷入违法性错误。因为,干预一个共同体任何成员的行动自由的正当理由,必须总是道德性的,但也可以是法律性的。道德的多样性意味着在一个共同体中的道德和法律上被证明为正当的干预,在另一个共同体中则不然。①例如,德国学者指出,与未满18岁的亲生女儿同床的意大利游客,根据其刑法第174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虽然是应受处罚的,但根据第174条第1款的规定,因禁止错误而不受处罚。因为,根据《意大利刑法典》第546条的规定,近亲相奸只有在激起公愤的情况下才可能被处罚。认识基本构成要件之人,也具有加重构成要件的特别不法内容的意识[联邦法院刑事判决8,321(324)]。②因此,长期生活在国外的人进入中国,或者生活在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人士进入大陆地区,或者少数民族地区的公民进入非少数民族地区时,由于法律规范存在区域性冲突,使行为人极有可能违反了有关法律却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而产生违法性错误;
(3)法律规范的效力冲突。
行为人根据已经失效的法律规定或者根据与其他法律规范相冲突的法律规定实施了某种行为,他很可能因为法律规范的效力冲突而导致违法性错误。对此,刘明祥教授认为,行为人根据其所认为的有效法规的规定,实施了按该法规规定为合法的行为,只要行为人不可能知道该法规是无效的,或者其已经被宣布为无效的,就不能认为行为人对违法性有认识。特别是当行为人依据有效的法规实施行为的结果违反了另一相抵触的有效法规时,不能认为行为人对其行为有违法性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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