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天里,在《中国律师》杂志总编辑刘桂明先生的安排下,我到广东佛山和广州两地为当地的律师们作了两场题为“法律职业化的阴云与曙光”的演讲。出席演讲会的律师数量之多、他们表现出的强烈的学术热情和家国关怀都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广东是伍廷芳的故乡,也是当代律师业最为发达的地区。在那里,我仿佛听得到中国律师迈向职业化的坚定的脚步声。
律师的职业化包含着多方面的意义。让我不避“小人喻于利”之嫌,首先说职业化的经济意义。律师本来就是运用法律知识与技能获取报酬的职业,获利的行为本身并没有多少可以指责的。但是,对利益的追求本身要求以职业化的方式进行-例如要有良好的行业规范,要向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产品”,要逐渐地提高行业的社会公信力,等等。在这方面,准入资格的讲求以及行业自治将会起到重要的作用。
职业化要体现于律师在知识上的独立性。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一道分享着法学这样一门独立的知识。这是一种源远流长且内容丰富的知识体系,它包含着不同于其他行业的独立的秩序理念、技能手段和话语模式。律师的思维方式不同于经济师,不同于政客,也不同于大众。没有这种知识上的独立性,律师就不可能成为塑造社会秩序的独特力量。
律师能够展现出独特的职业伦理并且这种伦理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是律师职业化的第三个标志。律师需要以对客户利益的忠诚获得社会信赖,同时又对各种复杂的利益冲突保持着职业的敏感。他们是客户的代言人,同时又不忘记维护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团结,不忘记正义的实现乃是根本的目标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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