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215年英国大宪章公布后,英国陪审团制度逐渐形成,此制度是在保障大宪章所宣示的“任何人未受可信赖的证人指控,不得交付审判”的权利。在初期的陪审制度,陪审团并非是被动的裁判者,反而后来成为积极的证据发现者。对证人的询问部分,在17世纪以前,英国证人证言的可靠性主要靠宣誓保证,进入17世纪后,交叉询问逐渐成为保障证言真实性的另一重要工具。在陪审团由证人向裁判者身份转化之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几乎都没有什么关于询问证人的规则;证人可以自由地陈述他知道的事实,而不是通过询问的方式陈述事实。由控辩双方通过询问让证人陈述事实的做法最远可追溯到乔治三世的时候。但是,当事人可以由律师代理向证人进行交叉询问的权利却是在18世纪初期发展起来的。
在16、17世纪时,英国普通法的治安法官为行政机关的官员,行使警察、行政甚至部分司法权能,一般刑事案件由其做成初步的讯问,以秘密的方式讯问嫌疑犯、控诉者、证人等,该讯问笔录可以成为刑事审判的证据。而审判的证明方法,多为朗读审判外的陈述,如证人的宣示书、共犯的自白,甚至于信件。在此时期,刑事被告仅有公开审判以及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而无受律师协助的权利,也无传唤对自已有利的证人的权利。由于审判多为朗读审判外他人做成的书面陈述,被告人常常不平地要求将指控者即对其不利的证人带到法院,要求与其面对面对质。与证人的对质询问,从被告的“要求”演变为被告的“权利”,关键在于1603年英国审判Sir Walter Raleigh叛国罪案件。Sir Walter Raleigh是当时英国非常有名的政治家及文学家,被指控共谋推翻王室。主要证据为证人Lord Cobhan的指称,只不过Lord Cobhan从未在审判中向陪审团作证,检察官完全仰赖审判外对该证人的询问笔录。被告人Raleigh抗议并强烈要求:“传唤证人”、“我与其面对面”。法官以当时英国法律规定被告并无此权利而拒绝了他。英国王室害怕像这个叛国案件,证人与控诉者面对面进行对质时,将会改变证言,王室更拒绝真实发现的方法,造成英国人、国会以及认识Sir Walter的美国殖民地的人的抗议,这些抗议持续扩大并造成骚动,这些抗议促使英国政府于1650年将叛国罪的审理转变成一般案件的审理,而质证权也逐渐由实务的运作,演变成为被告人的权利。此后,交叉询问遂成为英国审判程序的一部分。在英国,17世纪以后,因证据法则渐渐发展及被告有受律师协助的权利的赋予,交叉询问成为确保证人陈述真实性的重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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