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世界两大法系以及我国的时效制度、国际私法中的时效问题进行了全面、深入地探讨。全文共分四章。
第一章为“时效制度概述”。该章共分三节。首先对时效制度的起源与发展做了详尽而清楚地描述,揭示了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以及我国时效制度的来龙去脉。接下来对时效制度的立法动机进行了深入地剖析,符合逻辑地得出了社会公益乃时效制度之真正动机的结论。时效制度的功能一直以来为理论界表述得五花八门,眼花缭乱。本书从时效制度的真正动机与目的出发,得出时效的所谓功能实际上涵盖了时效的动机、目的与影响三个方面的内容。本章最后对时效的种类与名称也进行了独到地分析。得出了一个全新的时效图谱。
第二章为“诉讼时效”。该章共分九节,分别就诉讼时效的效力、适用范围、期间的种类、强制性、起算形式、停止、中断、延长以及援引九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比较研究。本章的新意表现在:一是本章用了相当的篇幅对英美法系法域中的诉讼时效制度做了尽可能完整地描述,这在国内尚属首次。二是本章提出了许多独到的见解,比如通过对世界各法域诉讼时效制度的考察,令人信服地得出诉讼时效效力之表现并非如通说中的五种形态(即诉权消灭、胜诉权消灭、实体权消灭等),而是除特殊情形外均表现为抗辩权发生;对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也本于时效制度的特征逐层剖解,得出只有救济权意义上的请求权才适用于诉讼时效;通过对诉讼时效中断事由诸种情形的分析,得出诉讼时效中断并不一定意味着要重新起算的结论,并对诉讼时效中断的定义进行了重新界定,等等。
第三章为“取得时效”。考虑到取得时效与诉讼时效存在诸多共性,为避免过于繁复,本章所探讨的问题仅限于取得时效与诉讼时效不同的几个方面。该章共分五节,分别就取得时效的具体表现、适用要件、立法体例、适用范围以及如何解决取得时效与诉讼时效适用同一标的物时所产生的冲突等五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关于取得时效的具体表现,对于大陆法系法域而言,是不言而喻的,这里主要探讨了取得时效在英美法系法域及我国的具体表现。我国理论界对英美法系上的取得时效制度研究至今尚付阙如,而我国从新中国成立以来由于受前苏联的影响,一直没有正面确认取得时效制度,因此对英美法系法域及我国的取得时效制度进行介绍、分析颇具新意。关于取得时效的适用要件,总体来说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是基本接近的,本书根据各法域的立法规定及相关判例进行了归纳。取得时效的立法体例是针对其与诉讼时效在民法典中的位置如何排列而言的。由于英美法系中普遍不存在民法典,故对立法体例的探讨仅限于大陆法系各法域及我国。取得时效的适用范围,在各法域中表现得并不相同,本章在分析比较各法域之不同的基础上,对我国未来民法典确立取得时效制度的适用范围提出了立法建议。本章最‘后结合英美法系中反占有制度兼具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效力的特点,创新性地提出了解决当取得时效与诉讼时效适用同一标的物时所产生的冲突的办法。
第四章为“国际私法中的时效问题”。本章分三节,分别就时效的识别、时效的法律适用以及时效冲突的解决方法三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探讨,并提出了一些新见:依据权利是否只能在诉讼或仲裁中行使为标准得出时效应识别为实体问题的结论;时效既不应完全依附于主要问题的准据法,也不宜作为独立的法律问题来确立准据法,而应作为一个先决问题来单独确立准据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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