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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
证据规则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811096699
  • 作      者:
    戴泽军著
  • 出 版 社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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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戴泽军,又名代泽军,男,土家族,祖籍贵州省印江自治县。第一学历贵州铜仁师专数学专业毕业,第二学历贵州省委党校在职法律专业函授本科毕业。1991年考取律师资格。先后在贵州省万山特区敖寨中学、职业中学、特区委政法委,贵州省清镇市司法局、律师事务所、市委办、保密局、人大法工委工作。现任贵州省清镇市政协委员、市政协副秘书长。
    主要成果有:担任贵阳市2004年度哲学社会科学课题《证据规则》负责人;沦文《自由心征》被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05年年会采用并收入公开出版的年会论文集;论文《现代司法理念与刑事诉讼证据收集》与《论强制谣人出庭作证》分别获第十六届和第十八届全国法院系统论文比赛三等奖;论文《略论治安承包合同》获1988年贵州省首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理论研讨会二等奖;在省级刊物上发表论文十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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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司法证明由取证、举证、质证、认证四个阶段组成,取证是基础,举证是前提,质证是关键,认征是目的。如果说整个司法证明制度建设是一个木桶工程,那么证据规则则是木桶中最短的一块木条。科学合理的证据规则是司法文明、社会和谐的重要标志。
    《证据规则》以司法证明的四个阶段为主线,以当今世界两大法系、国际司法准则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基础来设计未来的证据规则体系。全书共五编,绪论主要介绍了证据规则的基本知识,其余各编分别阐述了取证规则、举证规则、质征规则、认证规则。《证据规则》主要是关于设计未来证据规则体系的探讨,也可为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律师以及普通公民从事诉讼活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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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一编  绪论
    第一章  证据概述
    第一节  证据的含义
    一、证据与诉讼证据
    证据是一个古老而使用频率极高的词汇。说它古老,是因为自从有解决纠纷机制时它就已经存在,以至于证据一词的准确起源已经很难考证;说它使用频率极高,是因为人们广泛使用它。法律事务中的证据和非法律事务中的证据概念具有共同的含义,即证明的根据。证明案件事实要有根据,证明科学发现同样要有根据。根据是什么?是中介,是材料,是手段。
    但是,法律事务特别是通过诉讼来解决的法律事务,与非法律事务相比,其证明机制是有区别的,因为诉讼的特殊性,决定着诉讼证据有其特殊的本质和特征。“诉讼证据,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依据法定的程序收集并审查核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从证据所反映的内容方面看,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从证明关系看,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凭据,是用来认定案情的手段;从表现形式看,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表现形式,诉讼证据是客观事实内容与表现形式的统一。”
    二、诉讼证据的属性
    诉讼中研究证据或者称证据能否为诉讼服务,一般来说,涉及证据的采纳与采信两个问题,证据的采纳与采信是司法活动中运用证据的两大基本任务,可采性反映证据能力,可信性则对应证明力。只有可采的,才是可信的,具备了证据能力,不一定具有证明力,但具有证明力的证据,首先必须具有证据能力。这就是诉讼证据运用的基本规律,也是其属性。
    (一)证据能力
    证据能力又称证据资格、证据的可采性,它涉及什么样的证据可以被采纳。一个证据具有法律规定的资格,法官就应该在审判中采纳它。一个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必须具备三性标准。
    一是客观性标准。它是某一证据容许被采纳的第一项资格标准,是指证据必须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过程而遗留下来的,不依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事实。它包括两个方面:“首先,证据的内容必须具有客观性,必须是对客观事物的反映……纯粹的主观臆断,毫无根据的猜测,以及梦幻中的情节和迷信邪说的咒语,即使被当事人提交法庭,也不具有证据资格。其次,证据须具备客观存在的形式,又须是人们可以用某种方式感知的东西……如果对案件有关情况的反映仅存在于某人的大脑之中,没有以证人证言或者当事人陈述等形式表现出来,那它就不具备证据的可采性。”
    二是关联性标准,又称相关性标准。它是证据资格的基础性条件,是证据进入诉讼的第一道“门槛”,指的是证据内容的事实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存在某种客观的联系,它是实质性和证明性的结合,不涉及证据真假。其侧重点是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的形式性关系,即证据相对于证明对象是否具有实质性,以及证据对于证明对象是否具有证明性。前者指证据欲证明的主张指向的是对案件裁判具有法律意义的待证事实;而后者指的是所提出的证据支持其欲证明的事实主张成立的倾向性。关联性是客观存在的,是完全可以认识的,表现形式和方法也是多种多样的,有因果联系、时间联系、空间的、偶然联系和必然联系、直接联系和间接联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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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编 绪论
第一章 证据概述
第一节 证据的含义
第二节 证据的种类与分类
第三节 证据的功能与作用
第二章 证据为本原则
第一节 证据为本原则的含义
第二节 证据为本原则的补充
第三节 贯彻证据为本原则的背景
第四节 贯彻证据为本原则的意义
第三章 证据规则
第一节 证据规则的含义
第二节 外国证据规则的历史沿革
第三节 中国证据规则的历史沿革
第四节 证据规则的分类和体系

第二编 取证
第四章 取证概述
第一节 取证的含义与意义
第二节 取证主体
第五章 取证规则
第一节 沉默权规则
第二节 强制取证规则
第三节 讯问规则
第四节 询问规则
第五节 提取规则
第六节 搜查规则
第七节 扣押规则
第八节 查询、冻结规则
第九节 勘验、检查规则
第十节 调查实验规则
第十一节 辨认规则
第十二节 鉴定规则
第十三节 境外取证规则
第十四节 证据保全规则
第十五节 处罚非法取证规则

第三编 举证
第六章 举证概述
第一节 举证与举证责任
第二节 举证与举证责任主体
第三节 举证客体
第七章 举证规则
第一节 举证责任分担的一般规则
第二节 举证责任分担的转移规则
第三节 举证责任分担的倒置规则
第四节 举证责任分担的自由裁量规则
第五节 举证期限规则
第六节 证据交换规则
第七节 举证顺序规则
第八节 举证方式规则
第九节 举证妨碍规则
第十节 举证范围规则
第十一节 免证规则
第十二节 证明要求规则

第四编 质证
第八章 质证概述
第一节 质证的含义与意义
第二节 质证主体
第三节 质证对象
第四节 质证内容
第九章 质证规则
第一节 公开质证规则
第二节 直接质证规则
第三节 质证顺序规则
第四节 质证方式规则
第五节 证人资格规则
第六节 强制证人出庭作证规则
第七节 证人作证补偿规则
第八节 证人作证保护规则
第九节 证人拒证权规则
第十节 作证宣誓规则
第十一节 交叉询问规则

第五编 认证
第十章 认证概述
第一节 认证的含义和意义
第二节 认证的对象和内容
第三节 认证主体
第四节 认证方式的分类
第五节 认证时间
第十一章 认证规则
第一节 可采性规则
第二节 关联性规则
第三节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四节 传闻证据排除规则
第五节 意见证据规则
第六节 最佳证据规则
第七节 自白规则
第八节 自由心证规则
第九节 补强证据规则
第十节 自认规则
第十一节 推定规则
第十二节 无罪推定规则
第十三节 司法认知规则
主要参考资料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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