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结论
笔者认为,在上述特征有机组合的基础上,加以适当的补充和修正,恐怖主义犯罪可界定为:基于特定的某种政治性犯罪动机或社会动机、宗教动机,任何个人、组织,使用暴力或暴力性、破坏性手段,残害无辜,制造社会恐怖气氛,国际公约或国内法将其规定为犯罪的行为。
这一定义主要说明的是恐怖主义犯罪的本质特征及其基本特征,而不是对它的具体描述。因此,对“政治目的”、“无辜”、“使用暴力”,都不在定义中作具体界定。在“使用暴力或暴力性”后面加上“破坏性手段”,是考虑到在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今天,泯灭人性的恐怖主义分子会充分利用科学技术的进步,所采取的犯罪手段不一定是传统意义上的暴力手段,但却具有巨大的破坏性。在“残害无辜”后面加上“制造社会恐怖”,是为了清楚地说明恐怖主义者残害无辜的意图:他们采取灭绝人性的手段残害群众,就是要最大限度地制造一种社会恐怖气氛,以达到自己的某种政治目的、社会目的和宗教目的。同时,作为犯罪行为,恐怖主义犯罪必须在国际公约或国内法有规定,否则难以体现罪刑法定原则和国际公约的立法精神。
(三)几组概念的辨析
在界定恐怖主义犯罪时一般会涉及以下几个概念:恐怖犯罪、恐怖主义犯罪、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恐怖主义、恐怖主义活动。①我国《刑法》将“恐怖主义组织”表述成了“恐怖活动组织”,国际社会和外国政府在立法的时候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刑事立法应当科学、严谨地将恐怖活动组织规定为“恐怖主义组织”,将恐怖主义犯罪明确表述,而不使用“恐怖活动”、“恐怖组织”之类的概念,以免引起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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