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罪刑法定原则的根基
作为法治国最重要的原则之一,罪刑法定从诞生至今,其基本精神就在于对个人自由的保障,使人们免于任意刑杀的恐惧,保持作为人的尊严。任何偏离此种精神的罪刑法定,都是对罪刑法定本身的阄割与亵读。因此,研究罪刑法定必须从自由谈起。
第一节 自由的含义
语言是哲学的最后避难所,“语言给思想穿上了衣服……从这种衣服的外表形式人们不能推断出它所遮盖的思想的形式;因为这件衣服的外表形式是按照完全不同的目的制作的,而并不是为了让人们看清这个身体的形式。达至日常语言理解的那些隐而未宣的约定是极其复杂的。”在我们这个时代,有许多重大的价值或命题,都严重偏离了语言本身的含义,不同的人根据不同的信仰、偏好赋予一种语言以不同的意义,许多不仅不同而且互不兼容的事物,都会以一个词语相称。自由这个词语,更是如此,“没有一个词语比自由有更多的涵义,并在人们意识中留下更多不同的印象了”,“当下有两种不仅不同而且互不兼容的物事,都以一名冠之,即自由”,它似乎包含了可以想象的任何事情,难怪卢森堡夫人不禁感喟:自由,多少人假汝之名……据伯克分析,自由至少有200多个定义。如果我们想准确地理解罪刑法定,甚或理论上的许多其它重大问题,都必须准确理解自由的真实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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