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39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德国民法典》
第903条所有人的权能
在不与法律或第三人的权利相抵触的限度内,物的所有人可以随意处置该物,并排除他人的一切干涉。动物的所有人在行使其权能时,必须遵守以保护动物为目的的特别规定。
·《法国民法典》
第544条所有权是指,以完全绝对的方式,享有与处分物的权利,但法律或条例禁止的使用除外。
·《意大利民法典》
第832条[权利的内容]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并且在遵守法律规定的义务的前提下,所有权人对所有物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使用和处分的权利。
·《日本民法典》
第206条[所有权的内容]
所有人于法令限制的范围内,有自由使用、收益及处分所有物的权利。
·《荷兰民法典·物权编》
第1条
1.所有权是人对物所能享有的最广泛的权利。
2.所有权人可以自由使用其物并可以排除其他人的干涉,条件是这种使用并未侵犯其他人的权利,并且这种使用尊重了基于制定法和不成文法所确立的各种限制。
3.以不损害其他人的权利为限,物的所有权人是已分离的孳息的所有权人。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
第209条所有权的内容
1.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和处分权属于财产的所有人。
2.财产所有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对属于他的财产实施不与法律和其他法律文件相抵触的并且不侵犯他人权利和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的任何行为,其中包括将自己的财产让与他人所有;向他人转移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和处分权,而自己仍为财产所有人:抵押自己的财产和以其他方式为财产设定负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
3.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的占有、使用和处分在法律允许流通的限度内(第129条)由其所有人自由行使,但不得对环境造成损失,也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4.财产所有人可以将自己的财产交付他人(委托管理人)进行委托管理。将财产交付委托管理并不使财产的所有权移转给委托管理人,而委托管理人必须为了财产所有人或财产所有人所指定的第三人的利益而对财产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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