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短信隐私权的立法模式比较
综观世界各国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归纳起来有三种不同的保护模式,即直接保护、间接保护和概括保护。对隐私保护的不同模式直接影响了短信隐私的立法模式,我们也将短信隐私权的立法保护归纳为直接保护、间接保护和概括保护三种模式。值得注意的是隐私权法律保护的三种模式受法律传统的影响很小,例如作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代表国家的德国和美国,其都采用了统一的直接保护模式,而同为英美法系的美国和英国,前者采用的是直接保护的方法,而后者却相对保守,采取间接保护的方法。故我们对典型国家的短信隐私权保护模式进行比较分析,从而为我国完善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提供经验。①
(一)美国的短信隐私权直接保护模式
美国是最早提出隐私权概念和理论的国家,对隐私权予以法律保护的法律制度也首先在美国建立起来。美国学者沃伦和布兰戴斯于1890年发表了著名的论文《隐私权》(1}Ie Right of Privacy),为隐私权理论的研究奠定了重要的基础,其后美国法学家逐渐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产生了兴趣,发表了大量的文章。与此同时,美国的法官开始通过判例来把隐私权确立为一项独立的权利。普洛塞尔教授在总结案例基础上所形成的隐私侵权行为理论,将美国的隐私侵权研究推向了一个新的高潮。而后来的《美国侵权行为法(第二次)重述》所规定的四种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就是依据普洛塞尔教授的隐私侵权行为理论构建的。而且这一理论全部或部分地为美国的州法院所认可,将侵犯他人隐私作为侵权行为法的一个诉因。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