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知识产权只能在授予其权利的国家或者确认其权利的国家产生,并且只能在该国内发生法律效力,受到法律保护。因此,知识产权在空间上的效力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地域的限制,即具有严格的领土性。尽管一国可以根据双边协定、国际公约、条约保护他国的知识产权,但是,任何国家对他国知识产权的保护,都是依据本国的法律规定,而并非依据知识产权所有人所属国的法律规定。
(三)知识产权的时间性
知识产权的效力具有法定期限,只有在法定期限内,知识产权才受到法律保护,一旦超过法定有效期限,知识产权就自行消灭,或者说知识产权依法丧失,相关智力成果便进入公有领域,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且这种使用是无偿的。可见,知识产权在时间上不是永恒的,但知识产权中的某些人身权利除外,如作者的署名权等。
(四)知识产权的无形性
知识产权的无形性是指知识产权的客体,即智力成果是无形的。这种无形性给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侵权认定、知识产权贸易、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法研究带来诸多复杂的问题。但是,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也给知识产权所有人带来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因为知识产权所有人有可能“一女两嫁”或者“货许三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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