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概述
第一节 民法成年保护制度与成年监护制度
一、成年保护制度即成年监护制度
民法中的成年保护制度,是对不能自我保护的特殊的成年民事主体(如精神病人、智力障碍等),予以特殊保护的通俗观念和称谓。它跨越了民法的民事主体制度、民事行为能力制度、代理制度、成年监护制度及程序法中的民事特别程序等领域。因而,严格说来,民法中的成年保护制度,不是一种法律制度,而是若干民法制度的组合。通俗意义上的成年保护制度,在民法的制度范畴中的正式术语是“成年监护制度”。成年监护制度是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简称。成年人监护制度与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相对应,共同构成民法中的监护制度。民法以“监护”作为法律制度术语而弃“保护”,是由于一来,“保护”的范畴过于宽泛,任何制度都可以用其作为制度名称,易引起认识上的误区;二者,民法对未成年人和部分特殊成年人的保护属于“特殊”保护,因而,我国的早期学者在最先制度引进时,译者以汉语中的“监护”一词作为该制度的名称,渭“监护”制度、“成年人监护”制度,实则为保护制度、成年人保护制度。在我国法学界,法律概念中的监护也都由保护的术语予以描述或解释。代表性的有:“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护和保护的一种民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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