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金融机构的高管们,他们对公司的责任只是代理责任。代理人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工作,只要没有越权,最后的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被代理人就是公司,就是全体股东。这一基本原则,也是在实物经济基础上形成的。但是,在虚拟经济中,作为公司高管们的“代理人”,在公司盈利时,他们的工资和奖励就是天文数字。公司破产时,他们离开公司依然能获得数额可观的金钱补偿。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杠杆作用,落实到高管们身上,就变成“单项杠杆”,无论公司盈利,还是亏损,还是破产,他们都收入不菲,令依然从事实物经济的亚洲企业的高管们望尘莫及。
现在,华尔街上,连雷曼兄弟公司都破产了,《破产法》依然不能让将公司搞破产的高管们承担法律责任。依照现在的《破产法》,高管们除了名誉受到损失外,如果他们没有越权问题,也没有刑事问题,他们就没有法律责任。
但是,就是这种没有“法律责任”的行为,让全世界人民都承担债务,正常的经济生活遭受“金融地震”的震荡,通货膨胀的海啸以及货币贬值的飓风,更吹向所有的居民家庭。还是这种没有“法律责任”的行为,让全世界各国的财政部都面临财政赤字,让各国政府都面临政治压力。最后,全体纳税人为华尔街的冒险“埋单”。
虚拟金融交易的公司盈利时,与大多数纳税人无关。这些公司将要破产时,全体纳税人就要挺身而出来救助。权利与义务如此之不对称,如此之不合理,这能说是“公平”吗?这能说是“正义”吗?用最通俗的话说:这合情理吗?但这却是“合法的”。我们当然要质疑,当然要反思!
公平与法律,正义与法律,情理与法律之间,出现了如此大的矛盾,这就说明法律出了问题。有问题的法律,就需要修改。否则,这样矛盾重重的法律,就如同废纸。
这就是目前华尔街市场上正在运行的法律。这些法律已经不能维持市场的公平,也难以维护社会的正义,不能预防危机的发生,更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在虚拟经济形态下,这些属于实物经济形态的法律,显得太过宽容,手足无措,只能望洋兴叹。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