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卷发表了一篇题为《设立中公司法律问题研究》的硕士学位论文,提出了许多新的看法,譬如,设立中公司具有有限人格。其实,在此之外还有论文提出了更进一步的观点,即设立中公司具有独立人格,是独立的民商事主体,有独立的责任能力。无疑,这两种主张都对以往的公司法理论提出了挑战,提出了许多值得思考的问题。然而,这种观点能否为多数人所接受,还有诸多问题需要回答,需要进一步论证。譬如,人格有无独立人格与有限人格之分?如果承认设立中的公司的独立人格和独立的民商事主体地位,它与成立后的公司是什么关系?再者,人们大多认为设立中的公司与成立后的公司是同一体,这一命题还有无意义。如果有,同一体上可否存在两个人格和两个独立的民商事主体,从法理上如何进行说明。同时,我们也不得不思考,设立中公司有一个向成立后的公司移转权利、义务的问题。如果承认设立中公司的人格和独立的民商事主体地位,则这种移转将发生在两个具有人格和独立民商事主体地位的组织之间,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依何种制度与法理进行转移的疑问。这里提出一些问题,其目的在于将设立中的公司的研究引向深入。虽然,大陆法系国家商法学界认为设立中公司的研究已有结论。本卷发表的黄辉翻译的杰弗里·N戈登的论文《公司法的强制性结构》对“公司契约主义”提出了质疑,认为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则是不可缺少的。与此持相反观点的另一篇论文是弗兰克·H.伊斯特布鲁克与丹尼尔·R.费雪的《公司契约论》,有信息表明,该文的译文将发表在《清华法学》2007年第2期上。读者可以找来对照阅读、研究。
展开